正在加载图片...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 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 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 关系的有关规定。 (四)养父母与养子女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 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 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北師彩大学 网络教育(三)继父母与继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 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 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 关系的有关规定。 (四)养父母与养子女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 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 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