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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文告 2018.7 局名义开展活动。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 第六章处理措施 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 第二十五条直管社会组织未按本办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法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不予受理材 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料或要求其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 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二十六条直管社会组织未按规定 第二十三条直管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由业务联系司 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局(单位)会同社会组织管理局视情节轻 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 )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作或者收取费用。 (二)列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 性组织的,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 给予资金资助; 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 四)不予评奖评优; 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五)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局在“中 (六)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 国社会组织网”建立直管社会组织信息公任。 开专栏,将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 工作总结、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适时向社 第七章附则 会公开,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 组织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直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联系司局(单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依照《民 位)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政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规 加强对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发则》(民组字〔2017〕69号)和有关规定 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办理。 附件 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为有效管控重大活动风险,本社会组织就开展的本次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此次活动已经本社会组织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它)讨论通 本社会组织对此次活动的相关风险已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置预案。民政部文告 2018.7 — 7 — 局名义开展活动。 直管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 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 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 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二十三条 直管社会组织作为主办 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 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 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 作或者收取费用。 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 性组织的,直管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 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 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管理局在“中 国社会组织网”建立直管社会组织信息公 开专栏,将社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 工作总结、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适时向社 会公开,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 组织进行监督。 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联系司局(单 位)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 加强对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发 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直管社会组织未按本办 法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不予受理材 料或要求其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 第二十六条 直管社会组织未按规定 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由业务联系司 局(单位)会同社会组织管理局视情节轻 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 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通报批评; (六)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 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直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依照《民 政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规 则》(民组字〔2017〕69 号)和有关规定 办理。 附件 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为有效管控重大活动风险,本社会组织就开展的本次活动作出如下承诺: 一、此次活动已经本社会组织_____________(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它)讨论通 过; 二、本社会组织对此次活动的相关风险已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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