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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接受出国、接待外国贵宾或中央指定特殊的政治任务时,应由接受任务一方协同主 办单位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双方应积极设法安排补救,如实在无法补救者,应由主办单位根据 对方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甲方: (签名盖章) 联系人姓名 谈判代表: 通讯地址 电话 乙方: (签名盖章) 联系人姓名: 谈判代表 通讯地址: 电话 年 月 日3.一方接受出国、接待外国贵宾或中央指定特殊的政治任务时,应由接受任务一方协同主 办单位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双方应积极设法安排补救,如实在无法补救者,应由主办单位根据 对方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甲 方: (签名盖章) 联系人姓名: 谈判代表: 通讯地址: 电 话: 乙 方: (签名盖章) 联系人姓名: 谈判代表: 通讯地址: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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