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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院解散权- 第69条:“内阁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 否决时,如十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则必须全体辞职。” 首相常选择对本党或自己有利的时机解散众议院。宪 法第7条规定解散众议院是天皇的国事行为,其根据 “内阁的建议和承认”进行,因此,首相拥有实际上 的众议院解散权 内阁不信任案只能向众议院提出。向参议院则可以提 出追究首相或者阁僚政治责任的问责决议案。问责决 议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众议院解散权—— • 第69条:“内阁在众议院通过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 否决时,如十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则必须全体辞职。” • 首相常选择对本党或自己有利的时机解散众议院。宪 法第7条规定解散众议院是天皇的国事行为,其根据 “内阁的建议和承认”进行,因此,首相拥有实际上 的众议院解散权。 • 内阁不信任案只能向众议院提出。向参议院则可以提 出追究首相或者阁僚政治责任的问责决议案。问责决 议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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