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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集中办理。 (二)解禁 行政许可是一种解禁性行政行为。它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相对人解除法律上一般禁令 的行为。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一般禁令存在,也就不需要许可。某些行政行为虽然是应申请行 政行为,如公民申请行政机关保护自己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而行政机关接受申请予以保护的 行为,以及应申请颁发五保供养证等,但由于并非是对禁令的解除,因而就不是行政许可。 法律上的禁令按内容可以分为三类,即为保护、开发或经营有限的公共资源而设置的 禁令,如不得任意开采矿产资源的禁令:禁止作某种行为或从事某种活动的禁令,如禁止公 民持有枪支弹药、砍伐林木等:对相对人所从事的某种活动进行监控的禁令,如商品进出口 禁令等。 法律上的禁令按条文表述形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明文禁止。例如,《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 坏。”有时,法律上并没有使用“禁止”两字,而往往使用“不得”两字。《公路法》第42 条第2款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第二,默示禁止,往往使用“批 准”、“许可”、“依法”等语言或者处罚性内容来表述。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 空器、机动船舶的。”《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对外开放的 山峰,允许外国登山团队(以下简称外国团队)进行登山活动。”在这些条文中并没有“禁 止”或“不得”两字,却表达了禁止的意思。可以说,默示禁止是多数。 (三)授益 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它是应特定相对人申请而解除禁令,并赋予或授予其 某种资源、行为资格、主体资格等利益的行政决定,也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解禁性和授益 性,是一个中性词。它既包括解除禁令、授予权利或利益,也包括拒绝解除禁令、授予权利 或利益,还包括变更解除禁令、授予权利或利益。它们分别是“关于解除禁令”和“关于授 予权利或利益”的意思。因此,行政机关拒绝解除禁令、拒绝授予权利或利益的行为,也是 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然而,正像不涉及解除禁令的行为不是行政许可一样,不涉及授予权利 或利益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许可。例如,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的规定,对 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也应当经申请、批准,但因并非授益,因而批 准决定也并非行政许可:企业年检并非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没有授益,不是行政许可。 1 申请是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是, 相对人放弃行使这一权利的,行政主体的解禁和授益也就无法启动,因而相对人也就不得从 事须经解禁和授益才能从事的活动。否则,行政主体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上海远洋案[最 典行1992-3]判决认为,“上诉人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所属‘抚顺城'轮大厨顾勇康、二厨冯 国强、服务员刘博等3名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未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在出、 入境检疫时,经卫生检疫机关指出并要求办理换证签发手续时,船长两次予以拒绝,抵制卫 生监督,其行为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被上诉人 宁波卫生检疫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有据。”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1参见法工委答复[20040704]. 55 理、集中办理。 (二)解禁 行政许可是一种解禁性行政行为。它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相对人解除法律上一般禁令 的行为。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一般禁令存在,也就不需要许可。某些行政行为虽然是应申请行 政行为,如公民申请行政机关保护自己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而行政机关接受申请予以保护的 行为,以及应申请颁发五保供养证等,但由于并非是对禁令的解除,因而就不是行政许可。 法律上的禁令按内容可以分为三类,即为保护、开发或经营有限的公共资源而设置的 禁令,如不得任意开采矿产资源的禁令;禁止作某种行为或从事某种活动的禁令,如禁止公 民持有枪支弹药、砍伐林木等;对相对人所从事的某种活动进行监控的禁令,如商品进出口 禁令等。 法律上的禁令按条文表述形式可以分为两类。第一,明文禁止。例如,《野生动物保护 法》第 8 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 坏。”有时,法律上并没有使用“禁止”两字,而往往使用“不得”两字。《公路法》第 42 条第 2 款规定:“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第二,默示禁止,往往使用“批 准”、“许可”、“依法”等语言或者处罚性内容来表述。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4 条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 空器、机动船舶的。”《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第 4 条规定:“对外开放的 山峰,允许外国登山团队(以下简称外国团队)进行登山活动。”在这些条文中并没有“禁 止”或“不得”两字,却表达了禁止的意思。可以说,默示禁止是多数。 (三)授益 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它是应特定相对人申请而解除禁令,并赋予或授予其 某种资源、行为资格、主体资格等利益的行政决定,也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解禁性和授益 性,是一个中性词。它既包括解除禁令、授予权利或利益,也包括拒绝解除禁令、授予权利 或利益,还包括变更解除禁令、授予权利或利益。它们分别是“关于解除禁令”和“关于授 予权利或利益”的意思。因此,行政机关拒绝解除禁令、拒绝授予权利或利益的行为,也是 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然而,正像不涉及解除禁令的行为不是行政许可一样,不涉及授予权利 或利益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许可。例如,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35 条的规定,对 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的,也应当经申请、批准,但因并非授益,因而批 准决定也并非行政许可;企业年检并非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没有授益,不是行政许可。 1 申请是相对人请求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是, 相对人放弃行使这一权利的,行政主体的解禁和授益也就无法启动,因而相对人也就不得从 事须经解禁和授益才能从事的活动。否则,行政主体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上海远洋案[最 典行 1992-3]判决认为,“上诉人上海远洋运输公司所属‘抚顺城’轮大厨顾勇康、二厨冯 国强、服务员刘博等 3 名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未持有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健康证书,在出、 入境检疫时,经卫生检疫机关指出并要求办理换证签发手续时,船长两次予以拒绝,抵制卫 生监督,其行为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被上诉人 宁波卫生检疫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有据。”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1 参见法工委答复[200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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