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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八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 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 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十三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 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 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 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四、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一)动产质押 第八十四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 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 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 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 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 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第八十八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 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第八十九条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 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第九十条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 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八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 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 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 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 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 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四、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 (一)动产质押 第八十四条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 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 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 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 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 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第八十八条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 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第八十九条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 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第九十条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 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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