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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沉淀后不合格的煤场、输煤系统排水等。 3.1.3废水集中处理应优先采取“以废治废”的综合治理原则,处理后的废水应 回收利用 3.1.4对废水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分类收集和贮存,并根据废水水质、水量 及其变化幅度和处理后的水质要求等,确定最佳处理工艺。 3.1.5严禁采用渗井、渗坑等手段排放不合格的废水 3.1.6发电厂设有水力除灰贮灰场时,可按建厂所在地区环保部门的要求,利用 灰水的碱度及粉煤灰表面活性对废水和泥浆进行降解与净化。排入点及流量应 和除灰设计相协调。 3.17废水处理设施在厂区总平面中的位置应有利于各类废水的收集、贮存和回 收利用 3.2废水集中处理的设计要求 3.2.1集中处理设施应能贮存和处理全厂所有机组正常运行及一台最大容量机组 在维修或锅炉化学清洗期间所产生的废水 3.22废水集中处理装置应对不均匀的废水来水量有足够的缓冲能力。废水处理 过程中宜采用重力流 3.2.3蓄电池室的冲洗水等小批量排水宜就地分散处理。 3.2.4热力系统的疏水、锅炉排污水和机组取样排水等,可不经化学处理直接回 收利用 3.2.5废水集中处理系统可采用以下流程 (1)废水贮存池→PH值调整池→混合池 回收利用或排放←清净水池←最终中和池←澄清池 泥浆 贮灰场 (2)废水贮存池→PH值调整池→混合池 回收利用或排放清净水池一最终中和池澄清池(」 ↓泥浆 澄清池或废水贮存池←浓缩池 ↓泥浆 贮灰场 (3)废水贮存池→氧化池→反应池 收利用或排放←清净水池←最终中和池 澄清池←混合池←PH值调整池池 泥浆↓ 浓缩池水澄清池或废水贮存池 泥浆↓经初沉淀后不合格的煤场、输煤系统排水等。 3.1.3 废水集中处理应优先采取“以废治废”的综合治理原则,处理后的废水应 回 收利用。 3.1.4 对废水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分类收集和贮存,并根据废水水质、水量 及 其变化幅度和处理后的水质要求等,确定最佳处理工艺。 3.1.5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等手段排放不合格的废水。 3.1.6 发电厂设有水力除灰贮灰场时,可按建厂所在地区环保部门的要求,利用 灰 水的碱度及粉煤灰表面活性对废水和泥浆进行降解与净化。排入点及流量应 和除灰 设计相协调。 3.1.7 废水处理设施在厂区总平面中的位置应有利于各类废水的收集、贮存和回 收 利用。 3.2 废水集中处理的设计要求 3.2.1 集中处理设施应能贮存和处理全厂所有机组正常运行及一台最大容量机组 在 维修或锅炉化学清洗期间所产生的废水。 3.2.2 废水集中处理装置应对不均匀的废水来水量有足够的缓冲能力。废水处理 过 程中宜采用重力流。 3.2.3 蓄电池室的冲洗水等小批量排水宜就地分散处理。 3.2.4 热力系统的疏水、锅炉排污水和机组取样排水等,可不经化学处理直接回 收 利用。 3.2.5 废水集中处理系统可采用以下流程: (1)废水贮存池→PH值调整池→混合池→— 回收利用或排放←清净水池←最终中和池←澄清池  泥浆 贮灰场 (2)废水贮存池→PH值调整池→混合池→— 回收利用或排放←清净水池←最终中和池←澄清池  泥浆 澄清池或废水贮存池←浓缩池 泥浆 贮灰场 (3)废水贮存池→氧化池→反应池→————— 回收利用或排放←清净水池←最终中和池← ←澄清池←混合池←PH值调整池池  泥浆 浓缩池水 → 澄清池或废水贮存池 泥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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