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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东运705轮 ■原告:广州海晖运贸公司。 ■被告:香港展宏船务有限公司。 ■ 1995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定期租船合 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所属“东运705轮, 租期6个月,从船舶交付之日起计算;租方负责劳 务费、燃油费、船舶港只使费等:租金每月港币 185000元,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租方应在船 抵起运港时预付15天租金港币92500元,,15天后 付清1个月租金;合同签订后二天内租方先付港币 20000元作为定金,在第一期租金中扣回;如租 期未满还船,租方须按租金约定的75%,支付从 还船之日起至租约期满之日止实际天数的租金。 同军:云双方爹方补协议:被告同意属载东妥 东运705”轮的有关证书之前,调派同类型的 东运706轮替代,租金不变。 案例 1“东运705”轮 ◼ 原告:广州海晖运贸公司。 ◼ 被告:香港展宏船务有限公司。 ◼ 1995年12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定期租船合 同》, 约定:被告租用原告所属“东运705”轮, 租期6个月,从船舶交付之日起计算;租方负责劳 务费、燃油费、船舶港口使费等;租金每月港币 185 000元, 不足一天按比例计算;租方应在船 抵起运港时预付15天租金港币92 500元, 15天后 付清1个月租金;合同签订后二天内租方先付港币 20 000元作为定金,在第一期租金中扣回;如租 期未满还船,租方须按租金约定的75%,支付从 还船之日起至租约期满之日止实际天数的租金。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被告同意原告在办妥 “东运705”轮的有关证书之前,调派同类型的 “东运706”轮替代,租金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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