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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企业合并成本。 (四)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 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 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第十二条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 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本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 有负债。 (一)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 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 量。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二)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 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 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 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 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 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4 入企业合并成本。 (四)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 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 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第十二条 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 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 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本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 有负债。 (一)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 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 量。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处理。 (二)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 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 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 2.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 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 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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