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下载:浙江大学:《刑法总论》课程资源(PPT教学课件)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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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危害行为(5) (二)不作为 1、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2、不作为—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 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 3、不作为——应当履行(义务) 能够履行(能力) 没有履行(结果第二节危害行为(5) (二)不作为 1、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2、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 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 行为。 3、不作为——应当履行(义务) 能够履行(能力) 没有履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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