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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3期 社会的认同。对众多的知识分子来说,对自身身份地位的焦虑是一种常态。尽管很多人都在追求身份 地位,但多数人留下的只是悲凉与无奈。只有在看透一切之后才能恢复宁静的理性精神。对很多文人 来说,本来过的就是近乎隐居式的生活,其所忧患的恰恰是身份不彰。即使一些号称隐居者,更多也是 为了吸引眼球,渴望的还是重出江湖,张扬自己的存在。法哲学研究者对身份的追求,反映的是沉重的 肉身与精神自由的矛盾。如果焦虑长期存在,身份得不到承认,患者就可能难以自我克制,对人有疏离 感;对社会的理解就会混乱,很难用法治之理来硏读中国;对体制就会产生某种程度的反抗。但如果是 适度的结合,把身份的焦虑化解为研究的动力,对法哲学研究乃至于法治建设来说都可能有积极的意 义。所谓适度就是不把焦虑变成抑郁,在焦虑中还能正常地思维。我们应该在法治理念之下,正确对待 身份及其基于身份的焦虑。 此外,身份的焦虑还是普遍存在的,并且是不可避免的。焦虑不完全是负面的,还可以激发人奋发 向上的激情。但过度的身份焦虑没有什么好处。有人说晢学豁达的世界观可以消解身份的焦虑,但这 一点并不具有绝对性。中国法理学在一定意义上也属于哲学的组成部分,但是,并没有消除这一学科研 究者的身份焦虑。在很多场景下,身份的高低决定了人情冷暖,无论穷人富人都会受到身份焦虑的困 扰,这个问题似乎还没有医治的良方。由于我们很多人对自己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身份地位以及应该 发挥的作用并不知晓,因而对法治采取一种围观,甚至谩骂的姿态。这是在法律领域中的犬儒主义。这 种犬儒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支配很多人的头脑,形成了一股强大的阻遏法治中国建设的力量。只有 在摆正身份与契约的位置以后,才能真正地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真正把契约作为法治精神,并善 待身份。在契约精神之下,善待身份,并且认真地研究身份是形成法治之理的前提。比如身份的平等就 是法治之理要确定的价值之 四、“法治之理”需要摆脱政治言辞的束缚 法治之理主要是讲给政治行动者听的理论。因而,要想摆脱法治与政治的关系是不可能的,也是没 有意义的。笔者发现,西方法理学者始终甩不掉的是道德,而中国的法理学者除了道德以外,还有另外 两个甩不掉的情结: 一个是西方的法治之理与法学原理。无论研究什么问题,在中国法理学者一直挥之不去的是西方 法治经验和西方法理学者的研究成果。这已经被近百年中国法理学学科进化的历史所证明,并且还会 持续很长时间。但是,中国法理学的问题研究又必须面对中国现实的环境。这就造成了虽然梦中的法 理学之根在西方,但那里又不是中国法理学者的精神家园。由于长期受西方法学的熏陶,在我们的无意 识之中,已经构筑了一个来自西方法学所传播的“法治”梦想。尽管很多具有与中国情结的人不愿意承 认这一现实,并在一定程度上还对西方法治抱有警惕的姿态,但西方法治模式已经成了很多人一厢情愿 的寄托。人们正是拿着西方法治的模式来衡量和思考我们今天的法治。回到汉唐,我们不是渴望那时 的法治,实际上我们几乎没有人能够知道那时的法治是什么样子。即使能够知道《唐律疏议》已经属于 相当完备了,尤其是,当我们把历史进行五个阶段的划分以后,法理学者心目中的唐代法律就是残忍的 专制的封建法律。人们对西方法治的了解和期望远远超过汉唐。虽然我们摆脱不了眼下中国现实的捆 绑,但心目中的法治,依然是那个被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脑中留下深刻印象的西方法治。 另一个是国内的现实政治言辞的束缚。在法治就是政治的思想影响下,人们不是用法治去约束政 治,而是片面地理解法治与政治的关系,认为法治在政治之下,就是为政治服务的工具。因而很多的法 治之理在中国被改造以后渐变成了政治之理。中国在近百年的传统中形成了特有的政法思维。原本政 治与法治的联系非常密切,但是,法治对政治的约束,政治行为都应该按照法治方式展开。但在政法思 维之下,法治要服务于政治,难以形成对政治的制约。可以说,政法思维一直是现代法治不彰的重要原 因之一。多少年来,中国法理学一直在努力与政治联姻,试图把自己绑在政治的战车上。人们发现 “在中国,商既成不了官,官也成不了商。跟不跟权力绑在一起是必选题,跟谁绑在一起则是选择题,答 错了你会摊上事。”0你不关心政治,政治关心你。在各种关系和关心中,法治、法律和中国法理学都失 8社会的认同。对众多的知识分子来说,对自身身份地位的焦虑是一种常态。尽管很多人都在追求身份 地位,但多数人留下的只是悲凉与无奈。只有在看透一切之后才能恢复宁静的理性精神。对很多文人 来说,本来过的就是近乎隐居式的生活,其所忧患的恰恰是身份不彰。即使一些号称隐居者,更多也是 为了吸引眼球,渴望的还是重出江湖,张扬自己的存在。法哲学研究者对身份的追求,反映的是沉重的 肉身与精神自由的矛盾。如果焦虑长期存在,身份得不到承认,患者就可能难以自我克制,对人有疏离 感;对社会的理解就会混乱,很难用法治之理来研读中国;对体制就会产生某种程度的反抗。但如果是 适度的结合,把身份的焦虑化解为研究的动力,对法哲学研究乃至于法治建设来说都可能有积极的意 义。所谓适度就是不把焦虑变成抑郁,在焦虑中还能正常地思维。我们应该在法治理念之下,正确对待 身份及其基于身份的焦虑。 此外,身份的焦虑还是普遍存在的,并且是不可避免的。焦虑不完全是负面的,还可以激发人奋发 向上的激情。但过度的身份焦虑没有什么好处。有人说哲学豁达的世界观可以消解身份的焦虑,但这 一点并不具有绝对性。中国法理学在一定意义上也属于哲学的组成部分,但是,并没有消除这一学科研 究者的身份焦虑。在很多场景下,身份的高低决定了人情冷暖,无论穷人富人都会受到身份焦虑的困 扰,这个问题似乎还没有医治的良方。由于我们很多人对自己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身份地位以及应该 发挥的作用并不知晓,因而对法治采取一种围观,甚至谩骂的姿态。这是在法律领域中的犬儒主义。这 种犬儒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支配很多人的头脑,形成了一股强大的阻遏法治中国建设的力量。只有 在摆正身份与契约的位置以后,才能真正地实现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真正把契约作为法治精神,并善 待身份。在契约精神之下,善待身份,并且认真地研究身份是形成法治之理的前提。比如身份的平等就 是法治之理要确定的价值之一。 四、“法治之理”需要摆脱政治言辞的束缚 法治之理主要是讲给政治行动者听的理论。因而,要想摆脱法治与政治的关系是不可能的,也是没 有意义的。笔者发现,西方法理学者始终甩不掉的是道德,而中国的法理学者除了道德以外,还有另外 两个甩不掉的情结: 一个是西方的法治之理与法学原理。无论研究什么问题,在中国法理学者一直挥之不去的是西方 法治经验和西方法理学者的研究成果。这已经被近百年中国法理学学科进化的历史所证明,并且还会 持续很长时间。但是,中国法理学的问题研究又必须面对中国现实的环境。这就造成了虽然梦中的法 理学之根在西方,但那里又不是中国法理学者的精神家园。由于长期受西方法学的熏陶,在我们的无意 识之中,已经构筑了一个来自西方法学所传播的“法治”梦想。尽管很多具有与中国情结的人不愿意承 认这一现实,并在一定程度上还对西方法治抱有警惕的姿态,但西方法治模式已经成了很多人一厢情愿 的寄托。人们正是拿着西方法治的模式来衡量和思考我们今天的法治。回到汉唐,我们不是渴望那时 的法治,实际上我们几乎没有人能够知道那时的法治是什么样子。即使能够知道《唐律疏议》已经属于 相当完备了,尤其是,当我们把历史进行五个阶段的划分以后,法理学者心目中的唐代法律就是残忍的、 专制的封建法律。人们对西方法治的了解和期望远远超过汉唐。虽然我们摆脱不了眼下中国现实的捆 绑,但心目中的法治,依然是那个被通过各种渠道流入脑中留下深刻印象的西方法治。 另一个是国内的现实政治言辞的束缚。在法治就是政治的思想影响下,人们不是用法治去约束政 治,而是片面地理解法治与政治的关系,认为法治在政治之下,就是为政治服务的工具。因而很多的法 治之理在中国被改造以后渐变成了政治之理。中国在近百年的传统中形成了特有的政法思维。原本政 治与法治的联系非常密切,但是,法治对政治的约束,政治行为都应该按照法治方式展开。但在政法思 维之下,法治要服务于政治,难以形成对政治的制约。可以说,政法思维一直是现代法治不彰的重要原 因之一。多少年来,中国法理学一直在努力与政治联姻,试图把自己绑在政治的战车上。人们发现, “在中国,商既成不了官,官也成不了商。跟不跟权力绑在一起是必选题,跟谁绑在一起则是选择题,答 错了你会摊上事。”[10] 你不关心政治,政治关心你。在各种关系和关心中,法治、法律和中国法理学都失 8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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