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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和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的企业在提交出口申请时,必须向管理办公室提交有效的回收 证明。 第十二条管理办公室在受理企业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査,对符合规定 的企业,确定其相应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配额量;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下发配额。 第十三条在国家下发的年度配额指标内,进出口企业需要分批次进出口受控物质时,应填写 进出口计划表(见附件1,2),并根据进出口计划填写分批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 单(见附件3,4),按批向管理办公室提交进出口受控物质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管理办公室根据分批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单,审批和签发进出口审批单 (附件5,6)。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单一批制,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五条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的容器上,必须贴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回收的消 耗臭氧层物质”标志,并准确标示物质名称和含量。 第十六条企业持进出口审批单,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中央管理的企业 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批制,每份进出口许可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进出口许可 证的申领和管理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监管验放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 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和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的企业在提交出口申请时,必须向管理办公室提交有效的回收 证明。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在受理企业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 的企业,确定其相应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配额量;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下发配额。 第十三条 在国家下发的年度配额指标内,进出口企业需要分批次进出口受控物质时,应填写 进出口计划表(见附件 1,2),并根据进出口计划填写分批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 单(见附件 3,4),按批向管理办公室提交进出口受控物质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分批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单,审批和签发进出口审批单 (附件 5,6)。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单一批制,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五条 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的容器上,必须贴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回收的消 耗臭氧层物质”标志,并准确标示物质名称和含量。 第十六条 企业持进出口审批单,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中央管理的企业 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 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批制,每份进出口许可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进出口许可 证的申领和管理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监管验放。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 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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