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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直接参加到行政行为过程中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直接民主。 民主政治最本质的要求是对社会中个人价值的认同,对人格的尊重,基于这种理念,在 民主行政的要求下,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的民主方式才会得到发展,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方 式才会发生变化,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新型关系才能最终形成。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也 在于对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的认可,以及对行政相对人人格的尊重,现代行政程序与民主行 政核心理念上的同一,决定了现代行政程序必然与其他领域的变革紧密相连,也说明,在我 国行政法治建设中,必须将现代行政程序建设置于基础地位 二、现代行政程序的精髓 现代行政程序的精髓就是反映现代行政程序本质和独立价值所不可或缺的内容,在行政 程序建设中,必须准确把握住这些精髓,才能防止各种程序异化现象,使行政法治建设顺利 进行。笔者认为,现代行政程序的精髓包括行政公开、程序理性、程序参与和程序公正 (一)行政公开 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首要原则。行政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必须将行政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关系人”。 ③现代行政程序符合民主行政的发展方向,其重要标志就是,现代行政程序不同于传统行政 中内部秘密、随意的操作规程,而是将行政主体的行为法制化,并予以公布,接受行政相对 人的实时监督:行政公开还是实现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必要保障,而知情权又是行政相对人 民主参与的前提,因此,行政公开是实现民主行政的前提。从已有的立法经验来看,关于行 政公开的规定已成为行政程序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公开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机关的议事活动及其过程公开,如美国1972年 出台了《联邦咨询委员会法》,规定联邦咨询委员会的组织、监督文件和会议必须公开:1976 年出台的《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委员会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公开举行,公众可以观察会议的 进程,取得会议的信息和文件。二是行政机关制定或决定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公开,单 同时也注重对政府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中隐私的保护,如美国在1966年就颁布了《情报自由 法》,规定行政机关依职权或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府文件和资料,任何公民都享有得到政府文 件和资料的权利,行政机关拒绝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在1974年又制定了《隐私权法》,规定 了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传播必须遵守的规则,保证政府对个人信息利用的正 确性,防止行政机关滥用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权,规定个人信息对本人公开和对第三人 限制公开的原则,并在1988年又出台了与之相匹配的《电脑匹配和隐私权保护法》。日本、 韩国、澳大利亚等其他国家关于情报公开的法律规定中,也将公开的原则与不公开的例外相 结合,力图最大限度地实现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同时防止滥用知情权侵犯国家秘密和他人 隐私 (二)程序理性 程序理性即行政程序的合理性,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尤其是行政主体不得 任意滥用行政程序权利,任何自由裁量的行为都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并接受法律的控制”。 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行政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张,而实体法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是非常有 限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成为行政程序法的主要任务。但现代行政程序并不是片面强调 控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是在承认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存在的必要的基础上,防 止行政主体的恣意,试图通过行政程序本身的设计使行政主体理性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这也是现代行政程序独立价值最突出的体现 程序理性一般包括说明理由制度和形式上符合理性的程序结构两个方面。再这里,说明 理由制度强调的是“说明”这一形式上的要求,即要求行政主体对所作的行政行为作出说明 这一方面可以限制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专断、偏私,减少行政行为中非理性的因素 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公正性的信心,因为行政主体能为自己的行为说行政相对人直接参加到行政行为过程中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直接民主。 民主政治最本质的要求是对社会中个人价值的认同,对人格的尊重,基于这种理念,在 民主行政的要求下,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的民主方式才会得到发展,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方 式才会发生变化,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新型关系才能最终形成。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也 在于对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的认可,以及对行政相对人人格的尊重,现代行政程序与民主行 政核心理念上的同一,决定了现代行政程序必然与其他领域的变革紧密相连,也说明,在我 国行政法治建设中,必须将现代行政程序建设置于基础地位。 二、 现代行政程序的精髓 现代行政程序的精髓就是反映现代行政程序本质和独立价值所不可或缺的内容,在行政 程序建设中,必须准确把握住这些精髓,才能防止各种程序异化现象,使行政法治建设顺利 进行。笔者认为,现代行政程序的精髓包括行政公开、程序理性、程序参与和程序公正。 (一)行政公开 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程序的首要原则。行政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必须将行政行为在事前、事中、事后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关系人”。 ⑤现代行政程序符合民主行政的发展方向,其重要标志就是,现代行政程序不同于传统行政 中内部秘密、随意的操作规程,而是将行政主体的行为法制化,并予以公布,接受行政相对 人的实时监督;行政公开还是实现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必要保障,而知情权又是行政相对人 民主参与的前提,因此,行政公开是实现民主行政的前提。从已有的立法经验来看,关于行 政公开的规定已成为行政程序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公开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机关的议事活动及其过程公开,如美国 1972 年 出台了《联邦咨询委员会法》,规定联邦咨询委员会的组织、监督文件和会议必须公开;1976 年出台的《阳光下的政府法》规定委员会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公开举行,公众可以观察会议的 进程,取得会议的信息和文件。二是行政机关制定或决定的文件、资料、信息情报公开,单 同时也注重对政府收集到的个人信息中隐私的保护,如美国在 1966 年就颁布了《情报自由 法》,规定行政机关依职权或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府文件和资料,任何公民都享有得到政府文 件和资料的权利,行政机关拒绝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在 1974 年又制定了《隐私权法》,规定 了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传播必须遵守的规则,保证政府对个人信息利用的正 确性,防止行政机关滥用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权,规定个人信息对本人公开和对第三人 限制公开的原则,并在 1988 年又出台了与之相匹配的《电脑匹配和隐私权保护法》。日本、 韩国、澳大利亚等其他国家关于情报公开的法律规定中,也将公开的原则与不公开的例外相 结合,力图最大限度地实现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同时防止滥用知情权侵犯国家秘密和他人 隐私。 (二)程序理性 程序理性即行政程序的合理性,是指“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尤其是行政主体不得 任意滥用行政程序权利,任何自由裁量的行为都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并接受法律的控制”。⑥ 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行政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张,而实体法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是非常有 限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成为行政程序法的主要任务。但现代行政程序并不是片面强调 控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是在承认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存在的必要的基础上,防 止行政主体的恣意,试图通过行政程序本身的设计使行政主体理性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这也是现代行政程序独立价值最突出的体现。 程序理性一般包括说明理由制度和形式上符合理性的程序结构两个方面。再这里,说明 理由制度强调的是“说明”这一形式上的要求,即要求行政主体对所作的行政行为作出说明, 这一方面可以限制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专断、偏私,减少行政行为中非理性的因素; 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公正性的信心,因为行政主体能为自己的行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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