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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是法制史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 导,研究外国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科学。它是通过历史上外国各种 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了解其阶级实质,探讨其发展规律的一门 科学。 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外国法律思想史、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学科一样,具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但又与其他部门法密切联系。外国法制史是 研究法学理论的基础,它与各部门法学是历史与现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它可涉及各 部门法,并通过各种部门法及理论,综合研究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整个法律制度 揭示其最本质的特点和规律。 ◆外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基本法法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同时,也需要采用分 析和比较的方法 ◆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范围决定了它的体系。一般来说,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 和社会主义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外国法制史体系的划分依据。有的也按照世界 历史分期,将外国法制史划分为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部分,这与按照四种历 史类型进行划分是相对应的:古代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即封 建制的法律制度;近代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现代则包括现代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 两种法律制度。我们的教材就采取了第二种体系按照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 代法律制度和现代法律制度的顺序编写。以下就各编的主要内容和线索做简要的介绍 在古代法律制度一编里包括了楔形文字法律、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古代希腊 法律制度和古罗马法律制度。楔形文字法和古印度法都长期保留着土地公有制形式、保 留着原始公社的许多残余、借神权维护奴隶制专制君主制的统治,是世界历史上奴隶制 早期阶段的法律制度。以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楔形文字法,是至今世界上 保存比较完备的最早的成文法典,对后来西亚等地区的法律制度有巨大影响;古印度的 《摩奴法典》则以具有浓厚的宗教法色彩为特点,对东南亚地区法律制度的发展,有重 要影响。希腊是欧发展,斯巴达的法律制度,则与奴隶主贵族寡头政治密切相联系。其 中,雅典法对于早期的罗马法有着一定的影响。罗马法高于雅典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 达、最完备的法律,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后世资本主义法律有 重大的影响。 中世纪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因世界各国历史发展的不平衡,进入封建社 会的时间先后不一,它们既有封建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相互之间也有很大差异。我们 的教材选择了日耳曼法、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中世纪西欧罗马 法、城市法和商法、教会法和伊斯兰法。在早期阶段,因日耳曼人于公元5世纪入侵罗 马帝国,并在其废墟上建立了一系列的“蛮族国家”;同时,日耳曼人的另一支即盎格 鲁·撒克逊人侵入不列颠,建立了许多封建王国。在这些国家中盛行日耳曼人各部落的 习惯法,并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撒利法典》、《盎格鲁·撒克逊法典》等一系列“蛮 族法典”。由此形成的日耳曼法,对西欧各国法律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西欧法律 制度进入封建制的发达时期和后期,各国的法律制度出现很大差异。在西欧大陆,因商 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广泛地采用了罗马法,促使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相融合,为后来形成 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奠定了基础。在不列颠,则因公元1世纪诺曼人的入侵, 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创立了“普通法”,奠定了英吉利法系的基础。另外,中世纪西 欧因天主教会居于至尊地位,教会法对于西欧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无不发生重大影响。 中世纪封建社会中,别树一帜的法律制度是创建于阿拉伯地区的伊斯兰法。它以伊斯兰◆ 外国法制史》是法制史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 导,研究外国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科学。它是通过历史上外国各种 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了解其阶级实质,探讨其发展规律的一门 科学。 ◆ 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外国法律思想史、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学科一样,具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但又与其他部门法密切联系 。外国法制史是 研究法学理论的基础,它与各部门法学是历史与现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它可涉及各 部门法,并通过各种部门法及理论,综合研究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整个法律制度, 揭示其最本质的特点和规律。 ◆ 外国法制史学科研究的基本法法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同时,也需要采用分 析和比较的方法。 ◆ 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范围决定了它的体系。一般来说,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 和社会主义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外国法制史体系的划分依据。有的也按照世界 历史分期,将外国法制史划分为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部分,这与按照四种历 史类型进行划分是相对应的:古代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即封 建制的法律制度;近代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现代则包括现代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 两种法律制度。我们的教材就采取了第二种体系,按照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 代法律制度和现代法律制度的顺序编写。以下就各编的主要内容和线索做简要的介绍。 在古代法律制度一编里包括了楔形文字法律、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古代希腊 法律制度和古罗马法律制度。楔形文字法和古印度法都长期保留着土地公有制形式、保 留着原始公社的许多残余、借神权维护奴隶制专制君主制的统治,是世界历史上奴隶制 早期阶段的法律制度。以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为代表的楔形文字法,是至今世界上 保存比较完备的最早的成文法典,对后来西亚等地区的法律制度有巨大影响;古印度的 《摩奴法典》则以具有浓厚的宗教法色彩为特点,对东南亚地区法律制度的发展,有重 要影响。希腊是欧发展,斯巴达的法律制度,则与奴隶主贵族寡头政治密切相联系。其 中,雅典法对于早期的罗马法有着一定的影响。罗马法高于雅典法,是奴隶制社会最发 达、最完备的法律,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后世资本主义法律有 重大的影响。 中世纪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因世界各国历史发展的不平衡,进入封建社 会的时间先后不一,它们既有封建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相互之间也有很大差异。我们 的教材选择了日耳曼法、法兰西王国法律制度、英吉利王国法律制度、中世纪西欧罗马 法、城市法和商法、教会法和伊斯兰法。在早期阶段,因日耳曼人于公元 5 世纪入侵罗 马帝国,并在其废墟上建立了一系列的“蛮族国家”;同时,日耳曼人的另一支即盎格 鲁• 撒克逊人侵入不列颠,建立了许多封建王国。在这些国家中盛行日耳曼人各部落的 习惯法,并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撒利法典》、《盎格鲁• 撒克逊法典》等一系列“蛮 族法典”。由此形成的日耳曼法,对西欧各国法律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西欧法律 制度进入封建制的发达时期和后期,各国的法律制度出现很大差异。在西欧大陆,因商 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广泛地采用了罗马法,促使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相融合,为后来形成 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奠定了基础。在不列颠,则因公元 11 世纪诺曼人的入侵, 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创立了“普通法”,奠定了英吉利法系的基础。另外,中世纪西 欧因天主教会居于至尊地位,教会法对于西欧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无不发生重大影响。 中世纪封建社会中,别树一帜的法律制度是创建于阿拉伯地区的伊斯兰法。它以伊斯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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