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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总股本529,302,579股,建议派发末期股息每 股20元(含税),总额共计1,059861万元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需提呈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就本公司所知,截至本报告之日,不存在有关股东放弃或同意放弃2019年度拟分配之 股息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1 月6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本公司向名列于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 居民企业股东(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受托人或其他 团体及组织,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末期股息时,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10%。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Ⅰ号)》(以下简称《沪港通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 H股取得股息红利,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 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对内地企业 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沪港通税收政策》,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 司将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H股取得股 息红利,按照个人投资者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 知》及联交所题为“有关香港居民就内地企业派发股息的税务安排”的函件,持有境内 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份的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 签署的税收协议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公司 需根据2020年6月9日(星期二)名列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H股个人股东的登记地 址确定其身份。对于H股个人股东的纳税身份或税务待遇及因H股个人股东的纳税身 份或税务待遇未能及时确定或不准确确定而引致任何申索或对于代扣机制或安排的任 何争议,本公司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安排详情如下 (1)H股个人股东为香港或澳门居民以及其住所所在国与中国签订10%股息税率的税 收协议的,本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的个人所得税。 (2)H股个人股东住所所在国如与中国签订低于10%股息税率税收协议的,由股东自 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于2020年6月16日之前向 本公司呈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税总[2019]35号)规定的资料,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的,将按协定税率代扣代缴16 (2) 按照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总股本 5,299,302,579 股,建议派发末期股息每 股 2.0 元(含税),总额共计 1,059,861 万元。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需提呈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就本公司所知,截至本报告之日,不存在有关股东放弃或同意放弃 2019 年度拟分配之 股息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8 年 11 月 6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 H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 号),本公司向名列于 H 股股东名册上的非 居民企业股东(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受托人或其他 团体及组织,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末期股息时,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 10%。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81 号)》(以下简称《沪港通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 H 股取得股息红利,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 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对内地企业 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沪港通税收政策》,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 司将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 H 股取得股 息红利,按照个人投资者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 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 知》及联交所题为“有关香港居民就内地企业派发股息的税务安排”的函件,持有境内 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份的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 签署的税收协议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公司 需根据 2020 年 6 月 9 日(星期二)名列公司 H 股股东名册的 H 股个人股东的登记地 址确定其身份。对于 H 股个人股东的纳税身份或税务待遇及因 H 股个人股东的纳税身 份或税务待遇未能及时确定或不准确确定而引致任何申索或对于代扣机制或安排的任 何争议,本公司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关安排详情如下: (1)H 股个人股东为香港或澳门居民以及其住所所在国与中国签订 10%股息税率的税 收协议的,本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的个人所得税。 (2)H 股个人股东住所所在国如与中国签订低于 10%股息税率税收协议的,由股东自 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之前向 本公司呈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税总[2019]35 号)规定的资料,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的,将按协定税率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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