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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开始的法律效力(重点)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 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都必须中止。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 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2.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无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由债 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由债 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 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连带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四、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1)债权人会议不是执行机关,其决议由清算组执行。 (2)债权人会议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进行民事活动。 2.不同债权人的表决权(重点)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无表决权 (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 (3)兼有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其表决权权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就未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 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的会议制度 (1)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 (3)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可 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2004年单选题) 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注意多选题)三、破产开始的法律效力(重点)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 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都必须中止。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 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2.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无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由债 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有连带责任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由债 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 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连带责任人的民事责任。 四、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1)债权人会议不是执行机关,其决议由清算组执行。 (2)债权人会议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进行民事活动。 2.不同债权人的表决权(重点)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无表决权; (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 (3)兼有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其表决权权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就未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 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的会议制度 (1)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 15 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 (3)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4 以上的债权人,可 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2004 年单选题)。 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注意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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