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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 界定的区域。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 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 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 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 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设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 界定的区域。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 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 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 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 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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