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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务合同(3) 公司,总部设于为一方(以下简称雇主”)和 以中国 公司,总部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另一方(以下 简称“中国公司”)通过友好协商于 日在 签订本合同 鉴于雇主希望为其在_ (国) (地)(以下简称“工地”) (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提供劳务,中国公司愿意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现双方同意如下条文: 第一条总则 雇主负责实施本工程,中国公司负责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总理处理 完毕之日止。国际劳务合同(3) 以 公司,总部设于 为一方(以下简称“雇主”)和 以中国 公司,总部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另一方(以下 简称“中国公司”)通过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本合同。 鉴于雇主希望为其在 (国) (地)(以下简称“工地”) (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提供劳务,中国公司愿意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现双方同意如下条文: 第一条 总则 一、雇主负责实施本工程,中国公司负责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总理处理 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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