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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 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 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 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 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 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 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 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 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 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 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 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 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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