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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特许打广告被诉名誉侵权 作者:刘洋 编辑:薛勇秀发布:中国法院网2002-10-090957:00 日前,江苏省淮安市中院对江苏淮阴辉煌太阳能有限公司(下称辉煌公司) 诉无锡市南长区寒阳阳热水器商行(下称寒阳阳商行)、无锡东亭亚芹热水器商 店(下称亚芹商店)、无锡太阳能热水器永康经贸行(下称永康经贸行)侵犯名 誉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辉煌公司终于为自己产品的名誉讨回了公道。 波澜初起,三被告连发“太阳能广告” 原告辉煌公司是江苏省淮安市一家生产经营辉煌太阳能产品的大企业,在全 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产品均委托有关经销商进行特约经销。2001年10 月中旬,辉煌公司发现寒阳阳商行在销售辉煌产品,而该商行不是公司的特约经 销单位,辉煌公司便以“假冒”产品为由对该商行的销售行为进行了举报。20 01年10月16日,无锡市工商局南长分局扣留了寒阳阳商行经销的一台辉煌 产品。 2001年10月24日,亚芹商店在某晚报“大众新消费”版刊登广告, 称经营辉煌太阳能热水器。11月7日和11月14日,寒阳阳商行也在该晚报 “大众新消费”版分别刊登广告,内容有辉煌太阳能优价大酬宾,18管1.5 米加长型原价2830元,现价2280元,20管1.5米加长型原价313 0元,现价2480元,祝贺联销单位永康经贸行、亚芹商店。此后,寒阳阳商 行还印发专刊,内容有“商行汇集了……辉煌…等多种品牌的热水器,售价普 遍低于市场上同类型的产品……”。然而,三单位没有想到,他们发布的这些广 告因为侵权,使自己在半个月后被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惹恼厂家,两次郑重声明以警告 三商行刊登广告后,许多消费者纷纷打电话、写信或上门找到辉煌公司,指 责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价格不一、信誉太差。很多消费者也因此取消了购买计划。 为了消除上述广告的不良影响,2001年11月7日,辉煌公司在某报上刊登 “郑重声明”,指出辉煌产品必须由特许的加盟商负责销售,否则均为假冒,凡 销售假冒辉煌产品的商家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然而,11月30日,寒阳阳商 行又在某报上刊登广告,内容有“有些同行利用厂家对本商行恶意诋毁、攻击, 给本商行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11月28日至12月5号优价销 售,辉煌20支加长管太阳能原价3130元,现价2420元”。对此情况, 辉煌公司又在12月3日至12月9日的某电视报上刊登了声明,指出寒阳阳商 行不是辉煌的专卖店,所做的广告属侵权行为。 2001年11月27日,辉煌公司将上述三商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 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在同报同版面上刊登道歉文章,为原告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辉煌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第一,原告所生产销 售的辉煌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均是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而实行特许经营的。三被告 未经原告的特许,擅自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原告产品,而且还以明显低于特许经 营权限定的价格进行销售,大大破坏了辉煌公司所拥有的价格利益。第二,没有 特许经营权就不可能用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所具有的服务水准,被告的广告 行为使消费者对辉煌产品的质量、价格等方面产生了负面影响,所有的这些都说 明了原告名誉遭受损害的事实,而且也对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未经特许打广告 被诉名誉侵权 作者:刘 洋 编辑:薛勇秀 发布:中国法院网 2002-10-09 09:57:00 日前,江苏省淮安市中院对江苏淮阴辉煌太阳能有限公司(下称辉煌公司) 诉无锡市南长区寒阳阳热水器商行(下称寒阳阳商行)、无锡东亭亚芹热水器商 店(下称亚芹商店)、无锡太阳能热水器永康经贸行(下称永康经贸行)侵犯名 誉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辉煌公司终于为自己产品的名誉讨回了公道。 波澜初起,三被告连发“太阳能广告” 原告辉煌公司是江苏省淮安市一家生产经营辉煌太阳能产品的大企业,在全 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产品均委托有关经销商进行特约经销。2001年10 月中旬,辉煌公司发现寒阳阳商行在销售辉煌产品,而该商行不是公司的特约经 销单位,辉煌公司便以“假冒”产品为由对该商行的销售行为进行了举报。20 01年10月16日,无锡市工商局南长分局扣留了寒阳阳商行经销的一台辉煌 产品。 2001年10月24日,亚芹商店在某晚报“大众新消费”版刊登广告, 称经营辉煌太阳能热水器。11月7日和11月14日,寒阳阳商行也在该晚报 “大众新消费”版分别刊登广告,内容有辉煌太阳能优价大酬宾,18管1.5 米加长型原价2830元,现价2280元,20管l.5米加长型原价313 0元,现价2480元,祝贺联销单位永康经贸行、亚芹商店。此后,寒阳阳商 行还印发专刊,内容有“商行汇集了……辉煌……等多种品牌的热水器,售价普 遍低于市场上同类型的产品……”。然而,三单位没有想到,他们发布的这些广 告因为侵权,使自己在半个月后被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 惹恼厂家,两次郑重声明以警告 三商行刊登广告后,许多消费者纷纷打电话、写信或上门找到辉煌公司,指 责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价格不一、信誉太差。很多消费者也因此取消了购买计划。 为了消除上述广告的不良影响,2001年11月7日,辉煌公司在某报上刊登 “郑重声明”,指出辉煌产品必须由特许的加盟商负责销售,否则均为假冒,凡 销售假冒辉煌产品的商家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然而,11月30日,寒阳阳商 行又在某报上刊登广告,内容有“有些同行利用厂家对本商行恶意诋毁、攻击, 给本商行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11月28日至l2月5号优价销 售,辉煌20支加长管太阳能原价3130元,现价2420元”。对此情况, 辉煌公司又在12月3日至12月9日的某电视报上刊登了声明,指出寒阳阳商 行不是辉煌的专卖店,所做的广告属侵权行为。 2001年11月27日,辉煌公司将上述三商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 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在同报同版面上刊登道歉文章,为原告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辉煌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第一,原告所生产销 售的辉煌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均是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而实行特许经营的。三被告 未经原告的特许,擅自发布虚假广告,销售原告产品,而且还以明显低于特许经 营权限定的价格进行销售,大大破坏了辉煌公司所拥有的价格利益。第二,没有 特许经营权就不可能用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所具有的服务水准,被告的广告 行为使消费者对辉煌产品的质量、价格等方面产生了负面影响,所有的这些都说 明了原告名誉遭受损害的事实,而且也对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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