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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较罗马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种“二法并存”的属人主义的法律制度 使得在各族杂居的情况下没有可供←般适 用的地域法,不可避免地发生“法律冲突”。 各族人民经长期交往,逐渐寻找到了一系列 解决冲突的共同原则或惯例。由于是约定俗 成的普通原则,法律效力是相对的,但其法 律精神为西欧封建制法律罗马化产生影响。日耳曼法较罗马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种“二法并存”的属人主义的法律制度 使得在各族杂居的情况下,没有可供一般适 用的地域法,不可避免地发生“法律冲突”。 各族人民经长期交往,逐渐寻找到了一系列 解决冲突的共同原则或惯例。由于是约定俗 成的普通原则,法律效力是相对的,但其法 律精神为西欧封建制法律罗马化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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