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皮肤烧伤死者体表皮肤上可见各种深度的烧伤(红斑、水疱、焦痂、炭化)。皮肤亦可呈 黄褐色皮革样化,或某些部位被烟雾熏黑。典型的烧伤可伴有明显的充血、水肿、炎症反应和坏死 改变,肉眼可见水疱周围有5~20m的红色区域,但水疱周围的红色区域性改变并不能作为生前烧死 的证据,因尸体经焚烧也会出现类似改变。在有毛发的部位,毛发受热皱缩、卷曲,尖端呈黑褐 色,脆性增加,或完全被烧毁。 4.眼部改变在火场中,由于烟雾刺激,受害人往往反射性紧闭双目,死后可在外眼角形成未 被烟雾炭末熏黑的“鹅爪状”改变,称为外眼角皱褶。角膜表面和睑结膜囊内也无烟灰和炭末沉 积。由于双目紧闭,睫毛仅尖端被烧焦,称为睫毛征候。这些表现可作为生前烧死的特征。 5.拳斗姿势全身被烧时,肌肉遇高热而凝固收缩,由于屈肌较伸肌发达,屈肌收缩较伸肌 强,所以四肢常呈屈曲状,类似拳击手在比赛中的防守状态,故称为“拳斗姿势”( pugilistic attitude)(彩图42(三版彩图37))。拳斗姿势在死后焚尸也可形成,故不能藉以鉴别生前烧死或 死后焚尸 6.假裂创高温使皮肤组织中水分蒸发,干燥变脆,皮肤凝固收缩,发生顺皮纹的裂开,形成 梭形创口,酷似切创,称为假裂创( false split)。在移动尸体时,炭化松碎的皮肤也会裂开。这 种假裂创有时会被误认为是生前的机械性损伤,应予注意。假裂创伤口常较浅,仅伤及皮肤,若肌 层也裂开,皮下组织可从创口翻出,但须注意此时肌层的裂开是平行于肌束走向。若肌层断裂是垂 直于肌束走向的,则由外伤导致的可能性大。假裂创可在任何部位发生,但较多见于四肢伸侧及 肘、膝关节和头部。由于皮肤与肌肉收缩程度不同,创壁常不在同一平面上,创腔内没有血液 7.尸体重量减轻,身长缩短多见于严重烧伤及炭化的尸体。由于长时间高温作用,组织器官 内水分丧失,组织坏死、炭化,使得尸体重量减轻,身长缩短,甚至四肢末端缺失。2岁以下的婴幼 儿尸体甚至可以被完全烧毁,仅留下少量骨灰 8.骨破裂高温破坏骨的有机质而使其松脆,亦可使颅骨及长骨骨髓腔内产生气泡,造成骨破 裂,易发生于上肢的腕部及下肢的踝部。焚烧后的骨质常呈灰白色,骨皮质表面可见多处骨折样破 裂。头面部被焚烧时,软组织较容易焚毁,导致颅骨暴露,颅骨表面大量星芒状、裂隙状骨折,严 重者颅盖骨完全毁坏,脑组织暴露 9.其它改变当胸、腹受热时,胸、腹腔内产生的气体可使胸、腹壁破裂,内脏器官脱出。这 些损伤有时极易被误认为生前的机械性损伤,应予注意。但实际案例中鉴别极为困难,甚至无法鉴 别,特别是在深部组织都严重烧伤者更难鉴别 (二)内部器官改变 不论尸表烧损程度如何,火场中尸体仍有尸体剖验的意义,因内脏器官常保留较好,解剖时可 采取组织和血液,检测一氧化碳、酒精或其他毒物,并可采取样本进行DNA分析 1.呼吸系统在火场高温环境中,即使躯体未与火焰发生直接接触,现场中灼热的火焰、空 气、蒸汽、烟雾或其他有害气体也会随呼吸进入呼吸道、肺,引起呼吸道和肺的损伤 呼吸道粘膜表面可见烟灰、炭尘沉积(彩图43(原三版彩图38)),有时与粘液混合形成黑色 线条状粘痰;会厌、喉头、气管、支气管等粘膜充血水肿、出血、坏死,有时可形成水疱,严重者 上述部位形成白喉样假膜,容易剥离。假膜主要由纤维蛋白、坏死的粘膜、粘液及以中性粒细胞为 主的炎症细胞等组成。上述改变称为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光镜下显示呼吸道粘膜上皮肿胀及表面 凝固性坏死,上皮细胞核变细长,呈栅栏状排列。粘膜腺体分泌亢进,粘膜血管内红细胞碎裂并聚 集成团,粘膜下层水肿,原纵行排列的弹力纤维变成不规则或网状。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说明火烧 时受害人尚有生活能力,是生前烧死最确切的证据,但有些中毒死亡者也可不出现此综合征 肺广泛性充血、出血、水肿、气肿或塌陷,质地变实,切面呈鲜红色。严重的肺水肿有时会导 致口鼻出现蕈样泡沫。若死者胸壁炭化,则可见肺组织发生凝固性坏死。光镜下细支气管粘膜上皮 细胞核浓缩、变细长,管壁贴附一层蛋白性深红色的液状物(图14-1)。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肺 泡间隔水肿,肺泡腔内充满浓染凝固状含蛋白的液体,并有脱落的肺泡上皮,偶见大量的巨噬细胞 积聚。肺组织表现为出血性肺水肿与肺不张。肺小血管及毛细血管内可形成纤维蛋白性血栓(主要 由纤维蛋白和血小板构成)。有时肺小血管中可见脂肪,这是由于血液中脂质成分受热,物理化学3.皮肤烧伤  死者体表皮肤上可见各种深度的烧伤(红斑、水疱、焦痂、炭化)。皮肤亦可呈 黄褐色皮革样化,或某些部位被烟雾熏黑。典型的烧伤可伴有明显的充血、水肿、炎症反应和坏死 改变,肉眼可见水疱周围有5~20mm的红色区域,但水疱周围的红色区域性改变并不能作为生前烧死 的证据,因尸体经焚烧也会出现类似改变。在有毛发的部位,毛发受热皱缩、卷曲,尖端呈黑褐 色,脆性增加,或完全被烧毁。 4.眼部改变  在火场中,由于烟雾刺激,受害人往往反射性紧闭双目,死后可在外眼角形成未 被烟雾炭末熏黑的“鹅爪状”改变,称为外眼角皱褶。角膜表面和睑结膜囊内也无烟灰和炭末沉 积。由于双目紧闭,睫毛仅尖端被烧焦,称为睫毛征候。这些表现可作为生前烧死的特征。 5.拳斗姿势  全身被烧时,肌肉遇高热而凝固收缩,由于屈肌较伸肌发达,屈肌收缩较伸肌 强,所以四肢常呈屈曲状,类似拳击手在比赛中的防守状态,故称为“拳斗姿势”(pugilistic attitude)(彩图42(三版彩图37))。拳斗姿势在死后焚尸也可形成,故不能藉以鉴别生前烧死或 死后焚尸。 6.假裂创  高温使皮肤组织中水分蒸发,干燥变脆,皮肤凝固收缩,发生顺皮纹的裂开,形成 梭形创口,酷似切创,称为假裂创(false split)。在移动尸体时,炭化松碎的皮肤也会裂开。这 种假裂创有时会被误认为是生前的机械性损伤,应予注意。假裂创伤口常较浅,仅伤及皮肤,若肌 层也裂开,皮下组织可从创口翻出,但须注意此时肌层的裂开是平行于肌束走向。若肌层断裂是垂 直于肌束走向的,则由外伤导致的可能性大。假裂创可在任何部位发生,但较多见于四肢伸侧及 肘、膝关节和头部。由于皮肤与肌肉收缩程度不同,创壁常不在同一平面上,创腔内没有血液。 7.尸体重量减轻,身长缩短  多见于严重烧伤及炭化的尸体。由于长时间高温作用,组织器官 内水分丧失,组织坏死、炭化,使得尸体重量减轻,身长缩短,甚至四肢末端缺失。2岁以下的婴幼 儿尸体甚至可以被完全烧毁,仅留下少量骨灰。 8.骨破裂  高温破坏骨的有机质而使其松脆,亦可使颅骨及长骨骨髓腔内产生气泡,造成骨破 裂,易发生于上肢的腕部及下肢的踝部。焚烧后的骨质常呈灰白色,骨皮质表面可见多处骨折样破 裂。头面部被焚烧时,软组织较容易焚毁,导致颅骨暴露,颅骨表面大量星芒状、裂隙状骨折,严 重者颅盖骨完全毁坏,脑组织暴露。 9.其它改变  当胸、腹受热时,胸、腹腔内产生的气体可使胸、腹壁破裂,内脏器官脱出。这 些损伤有时极易被误认为生前的机械性损伤,应予注意。但实际案例中鉴别极为困难,甚至无法鉴 别,特别是在深部组织都严重烧伤者更难鉴别。 (二)内部器官改变 不论尸表烧损程度如何,火场中尸体仍有尸体剖验的意义,因内脏器官常保留较好,解剖时可 采取组织和血液,检测一氧化碳、酒精或其他毒物,并可采取样本进行DNA分析。 1.呼吸系统  在火场高温环境中,即使躯体未与火焰发生直接接触,现场中灼热的火焰、空 气、蒸汽、烟雾或其他有害气体也会随呼吸进入呼吸道、肺,引起呼吸道和肺的损伤。 呼吸道粘膜表面可见烟灰、炭尘沉积(彩图43(原三版彩图38)),有时与粘液混合形成黑色 线条状粘痰;会厌、喉头、气管、支气管等粘膜充血水肿、出血、坏死,有时可形成水疱,严重者 上述部位形成白喉样假膜,容易剥离。假膜主要由纤维蛋白、坏死的粘膜、粘液及以中性粒细胞为 主的炎症细胞等组成。上述改变称为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光镜下显示呼吸道粘膜上皮肿胀及表面 凝固性坏死,上皮细胞核变细长,呈栅栏状排列。粘膜腺体分泌亢进,粘膜血管内红细胞碎裂并聚 集成团,粘膜下层水肿,原纵行排列的弹力纤维变成不规则或网状。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说明火烧 时受害人尚有生活能力,是生前烧死最确切的证据,但有些中毒死亡者也可不出现此综合征。 肺广泛性充血、出血、水肿、气肿或塌陷,质地变实,切面呈鲜红色。严重的肺水肿有时会导 致口鼻出现蕈样泡沫。若死者胸壁炭化,则可见肺组织发生凝固性坏死。光镜下细支气管粘膜上皮 细胞核浓缩、变细长,管壁贴附一层蛋白性深红色的液状物(图14-1)。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肺 泡间隔水肿,肺泡腔内充满浓染凝固状含蛋白的液体,并有脱落的肺泡上皮,偶见大量的巨噬细胞 积聚。肺组织表现为出血性肺水肿与肺不张。肺小血管及毛细血管内可形成纤维蛋白性血栓(主要 由纤维蛋白和血小板构成)。有时肺小血管中可见脂肪,这是由于血液中脂质成分受热,物理化学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