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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案件处理结果将要求受判决拘束的所有当事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作为,因而应该将案件 作为一个整体,做出最终禁止令给予救济、确认所有相关当事人的权利、或以公开宣告权威 解释的形式给以普遍的救济。 ③在集团成员涉及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时,法院认为共同点占主 导地位,并且将案件作为集团诉讼处理,比其他可能的方式处理更加公平、有效。 任何己经满足集团诉讼“先决条件”诉讼请求,只要再满足上述一项“维持条件”的就 应被作为集团诉讼处理。一项诉讼请求是作为集团诉讼处理,法官拥有重大的自由裁量权。 当然,司法判例和司法习惯制约着法官的自由裁量,必要时法官需要在集团证明阶段上进行 必要的证据开示甚至听证后,才能做出集团证明的裁定。 如果案件将以集团诉讼形式处理的,在集团证明阶段上,法院还将进行集团界定以确定 集团成员的范围,确定集团诉讼代表人以及任命集团律师。 (三)集团诉讼通知 在集团诉讼中集团代表人和集团律师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将法院指令或认可的通知发 送到所有经合理努力可以确认的集团成员。集团通知名义上是法院通知,但通知一般是由集 团律师拟订和发送,通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集团成员的知情权,进而保证集团成员自主决定 如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证券集团诉讼在集团证明的阶段上需要进行“集团证明通知”,将诉讼基本情况通知给 集团成员,并告知集团成员可以选择不参加集团诉讼。当诉讼将以和解方式结案时,集团代 表人和律师律师还必须向集团成员发出“和解通知”,告知集团成员拟议的和解协议的主要 内容、和解金的分配和派送办法、拟议的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情况。 在美国联邦法院处理的集团诉讼中,信件是最基本的通知形式。除信件之外,法官还会 要求集团代表人及律师在全国性证券报刊或广播电视上公告作为补充通知。通知所需费用往 往超过数万美元,通知费用的负担常常是诉讼双方争执的问题:费用具体由那一方负担或者 由双方分担由法院裁定。 出于节省通知费用的考虑,在许多起诉后有希望在短期内达成和解的证券集团诉讼中, 法官往往会同意推迟发出“集团证明通知”的时间,将“集团证明的通知”与“和解通知” 合并作为一份通知发送,但合并后的通知不得省略两类通知分别应该通知的内容。 (四)选择退出规则 “选择退出”(opt out)有两方面的法律含义:一方面,准许集团成员在一定的时间内 向法院通过向法院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被包括在集团诉讼内,因而被法院排除在集团诉讼之 外。被排除的当事人在该纠纷中的诉权尚未行使,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他随时可以提取诉讼。 另一方面,如当事人不选择退出,法官进行集团界定时将自动将其纳入集团,集团诉讼后果 5②案件处理结果将要求受判决拘束的所有当事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作为,因而应该将案件 作为一个整体,做出最终禁止令给予救济、确认所有相关当事人的权利、或以公开宣告权威 解释的形式给以普遍的救济。 ③在集团成员涉及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时,法院认为共同点占主 导地位,并且将案件作为集团诉讼处理,比其他可能的方式处理更加公平、有效。 任何已经满足集团诉讼“先决条件”诉讼请求,只要再满足上述一项“维持条件”的就 应被作为集团诉讼处理。一项诉讼请求是作为集团诉讼处理,法官拥有重大的自由裁量权。 当然,司法判例和司法习惯制约着法官的自由裁量,必要时法官需要在集团证明阶段上进行 必要的证据开示甚至听证后,才能做出集团证明的裁定。 如果案件将以集团诉讼形式处理的,在集团证明阶段上,法院还将进行集团界定以确定 集团成员的范围,确定集团诉讼代表人以及任命集团律师。 (三)集团诉讼通知 在集团诉讼中集团代表人和集团律师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将法院指令或认可的通知发 送到所有经合理努力可以确认的集团成员。集团通知名义上是法院通知,但通知一般是由集 团律师拟订和发送,通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集团成员的知情权,进而保证集团成员自主决定 如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证券集团诉讼在集团证明的阶段上需要进行“集团证明通知”,将诉讼基本情况通知给 集团成员,并告知集团成员可以选择不参加集团诉讼。当诉讼将以和解方式结案时,集团代 表人和律师律师还必须向集团成员发出“和解通知”,告知集团成员拟议的和解协议的主要 内容、和解金的分配和派送办法、拟议的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情况。 在美国联邦法院处理的集团诉讼中,信件是最基本的通知形式。除信件之外,法官还会 要求集团代表人及律师在全国性证券报刊或广播电视上公告作为补充通知。通知所需费用往 往超过数万美元,通知费用的负担常常是诉讼双方争执的问题;费用具体由那一方负担或者 由双方分担由法院裁定。 出于节省通知费用的考虑,在许多起诉后有希望在短期内达成和解的证券集团诉讼中, 法官往往会同意推迟发出“集团证明通知”的时间,将“集团证明的通知”与“和解通知” 合并作为一份通知发送,但合并后的通知不得省略两类通知分别应该通知的内容。 (四)选择退出规则 “选择退出”(opt out)有两方面的法律含义:一方面,准许集团成员在一定的时间内 向法院通过向法院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被包括在集团诉讼内,因而被法院排除在集团诉讼之 外。被排除的当事人在该纠纷中的诉权尚未行使,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他随时可以提取诉讼。 另一方面,如当事人不选择退出,法官进行集团界定时将自动将其纳入集团,集团诉讼后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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