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另一国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 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以付给另一国居民的股息或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 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即使已以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 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另一国的利润或所得,另一国也不得征税。 第十一条利息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 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百分数通过双边谈判 确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解决实行上述限制的方式。(与OECD区别) 三、本条“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 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取得的所得,从债券或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并包括附属 于这些证券、债券和信用债券的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在本条中不作为利息 四、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所设 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通过所设固定基地在另一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支付利息的债权与:(1) 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或者(2)第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营业活动有实际联系,不应适 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与 OECD区别) 五、当支付人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应认为利息发生于该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 不论其是否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利息所发生的 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 或固定基地所在国。 六、由于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双方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 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 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 但应适当考虑本协定的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与OECD区别) 、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 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 的……%(百分数通过双边谈判确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解决实行上述限制的 方式。(与OECD区别)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 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 计划、秘密配方或程序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 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与OECD区别) 四、如果特许权作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 另一方,通过所设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通过所设固定基地在另一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以付 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1)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或者(2)第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 的营业活动有实际联系,不应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 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与OECD区别) 五、当支付人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应认为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该国。然而,当支付特 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其是否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发生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特许权使用 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与OECD区别 六、由于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双方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 权利或情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 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 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适当考虑本协定的其它规定。五、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另一国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 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以付给另一国居民的股息或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 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即使已以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 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另一国的利润或所得,另一国也不得征税。 第十一条 利息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 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 百分数通过双边谈判 确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解决实行上述限制的方式。(与 OECD 区别) 三、本条“利息”一语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 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是从公债取得的所得,从债券或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并包括附属 于这些证券、债券和信用债券的溢价和奖金。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在本条中不作为利息。 四、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所设 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通过所设固定基地在另一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支付利息的债权与:(1) 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或者(2)第七条第一款(三) 项规定的营业活动有实际联系,不应适 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与 OECD 区别) 五、当支付人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应认为利息发生于该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 不论其是否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利息所发生的 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 或固定基地所在国。 六、由于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双方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 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 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 但应适当考虑本协定的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另一国征税。 (与 OECD 区别)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 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 的……%(百分数通过双边谈判确定)。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解决实行上述限制的 方式。(与 OECD 区别) 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 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 计划、秘密配方或程序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由于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 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与 OECD 区别) 四、如果特许权作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 另一方,通过所设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通过所设固定基地在另一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以付 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1)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或者(2)第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 的营业活动有实际联系,不应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 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与 OECD 区别) 五、当支付人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应认为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该国。然而,当支付特 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其是否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发生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特许权使用 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与 OECD 区别) 六、由于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双方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 权利或情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 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 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适当考虑本协定的其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