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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种方法建立的基类对象的引用和指针,只能用来访问派生 类对象中从基类继承下来的成员。如果需要用它们来访问派生类 中新增的成员,就必须对它们进行强制类型转换 比如,利用指针pa访问类B对象中的一个成员函数fun0, 就需要采用下述语句:(B*)pa->fun0; 例15-1(赋值兼容原则举例 #includesiostream.h> class a: void fun(a*p); class a public: void display{cout<<"调用类A的函数<<end;} int x: class B: public a第2、3种方法建立的基类对象的引用和指针,只能用来访问派生 类对象中从基类继承下来的成员。如果需要用它们来访问派生类 中新增的成员,就必须对它们进行强制类型转换。 比如,利用指针pa访问类B对象中的一个成员函数fun(), 就需要采用下述语句: (B*)pa->fun(); #include<iostream.h> class A; void fun(A *p); class A { public: void display(){cout<<″调用类A的函数″<<endl;} int x; }; class B:public A { 例 15-1 赋值兼容原则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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