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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查程序 《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 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 12 9 3 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 765 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 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 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 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 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查程序 《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 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 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 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 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 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 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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