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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 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 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 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 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 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 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 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 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 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 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 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 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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