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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 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情况硏究确定。 4.2.1.3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 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 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 GB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 水水源水质要求。 421.4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小于10m范 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 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不小于10m的区域内,其卫生要求与水 厂生产区相同 422地下水 4.2.2.1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 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确定,其防护措施与地面水的水厂生产区要求相同 4.2.22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 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 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如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或取水层 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影响半径的范围以及岩溶地区地下水的水源卫生防护, 应由供水部门同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研究确定。 4223在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内,应按地面水水厂生产区的要求执行。 43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以地面水为水源时参照本标准42.1.1和 4.2.1.2的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 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査制度, 44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具体规定,由供水单位提出,并与卫生、 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商议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遵 守执行,并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集中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 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提出改造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限 期完成。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提出,由使 用单位执行 45为保护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质,原则上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工业废 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 5水质检验 5.1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并由卫生 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进行分析、质量监督和评价。 5.2城镇的集中式给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 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 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2.1.3 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 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 格 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和 GB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以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 饮用 水水源水质要求。 4.2.1.4 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小于10m 范 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 圾、 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不小于10m的区域内,其卫生要求 与水 厂生产区相同。 4.2.2 地下水 4.2.2.1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 地 区的卫生状况进行确定,其防护措施与地面水的水厂生产区要求相同。 4.2.2.2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 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 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如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或取水层 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影响半径的范围以及岩溶地区地下水的水源卫生防 护, 应由供水部门同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研究确定。 4.2.2.3 在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内,应按地面水水厂生产区的要求执行。 4.3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以地面水为水源时参照本标准4.2.1.1和 4.2.1.2的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 渗 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 4.4 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具体规定,由供水单位提出,并与卫 生、 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商议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遵 守执行,并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 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集中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由供水单位会同卫 生、 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提出改造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 限 期完成。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提出,由 使 用单位执行。 4.5 为保护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质,原则上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工业 废 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入渗坑或渗井。 5 水质检验 5.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并由卫 生 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进行分析、质量监督和评价。 5.2 城镇的集中式给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 出 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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