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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理论与实践 人民法院报2007年9月4日蒋飞、陈益群 8月21日至22日,由人民法院报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承办的"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硏讨会″在江苏泰州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和法官就民俗习惯 司法运用的具体实践、理论思考、功能作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在和谐司法视野下,就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价值、正当性、可行性、限度以及运用方法、机 制等达成了一系列共识。综述如下: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价值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实践价值 在传统思维定势下,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价值如何评判、有何限度,首先成为研 讨会讨论的重点。有法官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认为司法促进社会和谐并不只是一句口号 要求法官从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细微环节入手,在司法过程中,注重寻求法律依据,运用善良 风俗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将民俗习惯合理的运用作为对法律适用的一定补充。这实际是转变 司法观念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还有法官从 推进和谐司法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改进社会治理的需要等四个方 面,阐述了民俗习惯司法运用在当代中国国情条件下所具有的价值与意义。有学者认为,法 律并不是万能的,只有与包括民俗力量在内的法外力量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裁判运用民俗习惯阐述情理,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可度和认知力,有利于裁 判的履行和执行。面对越来越多的矛盾和纠纷,法院在司法中应当充分运用民俗习惯解决矛 盾纠纷。还有学者结合泰州法院审判实践的效果,提出民俗习惯司法运用是一种务实的司法 方法,顺应了社会生活中主体的权利要求,符合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观念,遵从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的要求;民俗习惯司法运用是理性思维方式,承认自然形成的习惯更富有智慧和经验, 符合知识进化论理论;民俗习惯司法运用是和谐司法的要求,符合法律伦理主义理论中三个 构造即法律人文精神、理性秩序要求、社会衡平意识的内核。因此,在尊重法律的同时,民 俗习惯只要能促进和谐,就可以运用。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理论价值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引起了学者对中国法治现代化模式的深层次思考,揭示了民俗 习惯司法运用在建构社会治理秩序领域的重大意义。有学者采用建构秩序理论,提出需要重 新反思法治现代化的浪漫主义、完美主义,认为法治和礼治并不完全对立,两者能够共同为 社会的发展提供智力资源,需要尊重固有的传统,尊重社会的原创性,走现实主义的法治之 路。人为建构法律秩序是必要的,但内生秩序这种秩序形成方式也值得关注与尊重。该学者 还进一步提出民俗习惯运用需要调整立法和司法的关系、法院与法官的关系、法院和社会的 关系等现实主义法治路径中的三个环节。还有学者从法制现代化的视角出发,认为中国法制 现代化很大程度上是移植西方法律的结果,法律诸要素中的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移植色彩, 但主体的理念和行动方式是中国传统的。而任何法律归根结底是为了解决世俗社会中人们的 日常交往秩序问题,法律的实效主要靠自觉自愿维系。因此,通过司法实践中把地方性自身 自发的规则运用于司法实践中,确保了法律在民众中的可接受性。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理论与实践 人民法院报 2007 年 9 月 4 日 蒋飞、陈益群 8 月 21 日至 22 日,由人民法院报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承办的“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讨会”在江苏泰州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和法官就民俗习惯 司法运用的具体实践、理论思考、功能作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 在和谐司法视野下,就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价值、正当性、可行性、限度以及运用方法、机 制等达成了一系列共识。综述如下: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价值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实践价值 在传统思维定势下,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价值如何评判、有何限度,首先成为研 讨会讨论的重点。有法官从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认为司法促进社会和谐并不只是一句口号, 要求法官从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细微环节入手,在司法过程中,注重寻求法律依据,运用善良 风俗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将民俗习惯合理的运用作为对法律适用的一定补充。这实际是转变 司法观念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还有法官从 推进和谐司法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改进社会治理的需要等四个方 面,阐述了民俗习惯司法运用在当代中国国情条件下所具有的价值与意义。有学者认为,法 律并不是万能的,只有与包括民俗力量在内的法外力量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裁判运用民俗习惯阐述情理,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可度和认知力,有利于裁 判的履行和执行。面对越来越多的矛盾和纠纷,法院在司法中应当充分运用民俗习惯解决矛 盾纠纷。还有学者结合泰州法院审判实践的效果,提出民俗习惯司法运用是一种务实的司法 方法,顺应了社会生活中主体的权利要求,符合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观念,遵从社会物质生 活条件的要求;民俗习惯司法运用是理性思维方式,承认自然形成的习惯更富有智慧和经验, 符合知识进化论理论;民俗习惯司法运用是和谐司法的要求,符合法律伦理主义理论中三个 构造即法律人文精神、理性秩序要求、社会衡平意识的内核。因此,在尊重法律的同时,民 俗习惯只要能促进和谐,就可以运用。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理论价值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引起了学者对中国法治现代化模式的深层次思考,揭示了民俗 习惯司法运用在建构社会治理秩序领域的重大意义。有学者采用建构秩序理论,提出需要重 新反思法治现代化的浪漫主义、完美主义,认为法治和礼治并不完全对立,两者能够共同为 社会的发展提供智力资源,需要尊重固有的传统,尊重社会的原创性,走现实主义的法治之 路。人为建构法律秩序是必要的,但内生秩序这种秩序形成方式也值得关注与尊重。该学者 还进一步提出民俗习惯运用需要调整立法和司法的关系、法院与法官的关系、法院和社会的 关系等现实主义法治路径中的三个环节。还有学者从法制现代化的视角出发,认为中国法制 现代化很大程度上是移植西方法律的结果,法律诸要素中的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移植色彩, 但主体的理念和行动方式是中国传统的。而任何法律归根结底是为了解决世俗社会中人们的 日常交往秩序问题,法律的实效主要靠自觉自愿维系。因此,通过司法实践中把地方性自身 自发的规则运用于司法实践中,确保了法律在民众中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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