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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 、教学内容(2)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即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 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 达到法定年龄(现代通常规定为已满18周岁以上)的本国公民都 有选举权;平等性原则,即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是指主体实现选 举权的效力上的平等,其基本含义是:凡选民的法律地位平等 每位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 两个以上选区的选举;每一选票的票值相等,任何选民不享有特 权,任何选民的选举权不受非法的限制和歧视。直接选举与间接 选举并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即无记名投票 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选举中,选民不用署名,一般须亲自书 写选票并将已填好的选票投入密封的投票箱或以直接按电子表决 宪器的形式自由表达选民意志,而由机器秘密统计投票结果 法堂宪 法 学 三、教学内容(2) ❖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即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 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 达到法定年龄(现代通常规定为已满18周岁以上)的本国公民都 有选举权 ;平等性原则,即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是指主体实现选 举权的效力上的平等,其基本含义是:凡选民的法律地位平等, 每位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 两个以上选区的选举;每一选票的票值相等,任何选民不享有特 权,任何选民的选举权不受非法的限制和歧视。 直接选举与间接 选举并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即无记名投票 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选举中,选民不用署名,一般须亲自书 写选票并将已填好的选票投入密封的投票箱或以直接按电子表决 器的形式自由表达选民意志,而由机器秘密统计投票结果 。 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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