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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91—2002 表4-3湖(库)监测垂线采样点的设量 水深分层情况 采样点数 点(水面下0.5m处 1.分层是指湖水温度分层状况 5-10m不分层二点(水面下05m,水底上0.5m) 2.水深不足1m,在1/2水深处设置测点 三点(水面下0.5m,12斜温层,水底 有充分数据证实垂线水质均匀时,可酌 5-10m分层 情减少测点 除水面下0.5m,水底上0.5m处外,按 >10m 每一斜温分层12处设置 4.2地褒水水质监测的采样 4.2.1确定釆样频次的原则 依据不同的水体功能、水文要素和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等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 取得最有时间代表性的样品,既要满足能反映水质状况的要求,又要切实可行。 4.2.2采样频次与采样时间 4.2.2.1饮用水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中需要重点控制的监测断面每月至少采样一 次 4.2.2.2国控水系、河流、湖、库上的监测断面,逢单月采样一次,全年六次。 4.2.2.3水系的背景断面每年采样一次 42.2.4受潮汐影响的监测断面的采样,分别在大潮期和小潮期进行。每次釆集涨、退潮水样分别 测定。涨潮水样应在断面处水面涨平时采样,退潮水样应在水面退平时采样。 4.2.25如某必测项目连续三年均未检出,且在断面附近确定无新增排放源,而现有污染源排污量 未增的情况下,每年可采样一次进行测定。一旦检出,或在断面附近有新的排放源或现有污染源有 新增排污量时,即恢复正常采样。 4.2.26国控监测断面(或垂线)每月采样一次,在每月5日至10日内进行采样。 4.2.2.7遇有特殊自然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时,要随时增加采样频次(见第9章“应急监测”)。 4.2.2.8在流域污染源限期治理、限期达标排放的计划中和流域受纳污染物的总量削减规划中,以 及为此所进行的同步监测,按第7章“流域监测”执行。 4.2.2.9为配合局部水流域的河道整治,及时反映整治的效果,应在一定时期内增加采样频次,具 体由整治工程所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2.3水样采集 4.2.3.1采样前的准备 a.确定釆样负责人 主要负责制定采样计划并组织实施。 b.制定采样计划 采样负责人在制定计划前要充分了解该项监测任务的目的和要求;应对要采样的监测断面周围 情况了解清楚;并熟悉采样方法、水样容器的洗涤、样品的保存技术。在有现场测定项目和任务时 还应了解有关现场测定技术。 采样计划应包括:确定的采样垂线和采样点位、测定项目和数量、采样质量保证措施,采样时 间和路线、采样人员和分工、采样器材和交通工具以及需要进行的现场测定项目和安全保证等 C.采样器材与现场测定仪器的准备 采样器材主要是采样器和水样容器。关于水样保存及容器洗涤方法见表44。本表所列洗涤方 法,系指对已用容器的一般洗涤方法。如新启用容器,则应事先作更充分的清洗,容器应做到定点 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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