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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了装桃用筐两个,其中一只容量为13斤,另外一只容量为20斤。证明陈君帐 目记载的单位为筐,筐的大小影响记账的准确性 对于陈君提供2002年夏季生意盈亏情况表,其计算依据的陈君所制作合伙 账册,而账册中的记载有与合伙实际经营不一致的虚假记载。因此,不具有真实 性,对其效力法院不予认定。陈孔城、陈庆贺、陈庆芳所举合伙账册为陈君制作, 已有证据证实记载内容不真实,对其效力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认定的事实 对于当事人争论不休的合伙纠纷,法院理出的头绪认定的事实是,2002年 陈君与被告陈孔城、陈庆芳、陈庆贺、陈庆水、张国恒、徐明合伙做鲜桃生意, 陈君出资68110元占两股、陈庆芳出资19000元占一股、陈孔城出资19000元占 股、张国恒出资10000元占一股、陈庆水出资5000元占半股、徐明出资4700 元占半股,陈庆贺占一股但未实际出资。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未进行清算。陈 君陈君一人钱账通管,利用便利条件在合伙账册中作了虚假记载,制作了2002 年夏季生意盈亏情况表一份,得出合伙期间共亏损87800.55元。后被告陈庆水、 张国恒、张同恒未参与算账即在此表上签名。因此,法院认定为,陈君主张的合 伙亏损为87800.55元不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合伙终止后,未进行合伙清算,对于合伙的损益 不确定。陈君主张的亏损数额虽有多数人签名,但亏损数额是虚假的与实际经营 情况不相符。如以此作为分配合伙损益的依据.对其他合伙人显失公平,也违反 了法律对民事活动应遵循原则的规定。因此,陈君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法律依 据,本院本予女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山东省枣 庄市山亭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判原告承担诉讼费用1150元。 案件远没有结束 案件判下来了,其实七个农民的糊涂账还是没有了结。其他的合伙人有的还 打算起诉陈君索要投资款和“盈利”。 市场经济的发展把众多的农民朋友推上了市场的前沿,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 制经济,农民朋友要学法用法,学会依法办事,按过去的朴素的乡情,淳朴的信 任,家族式经营,像本案的7个农民,合伙没有书面协议,出资不规范,经营期 间一人钱账通管,账目混乱不清,无法进行合伙清算(实际是七人无法算清这笔 糊涂帐),合伙盈亏无法确定,辛苦经营一年,结果到头来带来无尽的纠纷、烦 恼和债务。但愿农民朋友通过本案获得教益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 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 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 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供了装桃用筐两个,其中一只容量为 13 斤,另外一只容量为 20 斤。证明陈君帐 目记载的单位为筐,筐的大小影响记账的准确性。 对于陈君提供 2002 年夏季生意盈亏情况表,其计算依据的陈君所制作合伙 账册,而账册中的记载有与合伙实际经营不一致的虚假记载。因此,不具有真实 性,对其效力法院不予认定。陈孔城、陈庆贺、陈庆芳所举合伙账册为陈君制作, 已有证据证实记载内容不真实,对其效力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认定的事实 对于当事人争论不休的合伙纠纷,法院理出的头绪认定的事实是,2002 年 陈君与被告陈孔城、陈庆芳、陈庆贺、陈庆水、张国恒、徐明合伙做鲜桃生意, 陈君出资 68110 元占两股、陈庆芳出资 19000 元占一股、陈孔城出资 19000 元占 一股、张国恒出资 10000 元占一股、陈庆水出资 5000 元占半股、徐明出资 4700 元占半股,陈庆贺占一股但未实际出资。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未进行清算。陈 君陈君一人钱账通管,利用便利条件在合伙账册中作了虚假记载,制作了 2002 年夏季生意盈亏情况表一份,得出合伙期间共亏损 87800.55 元。后被告陈庆水、 张国恒、张同恒未参与算账即在此表上签名。因此,法院认定为,陈君主张的合 伙亏损为 87800.55 元不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合伙终止后,未进行合伙清算,对于合伙的损益 不确定。陈君主张的亏损数额虽有多数人签名,但亏损数额是虚假的与实际经营 情况不相符。如以此作为分配合伙损益的依据.对其他合伙人显失公平,也违反 了法律对民事活动应遵循原则的规定。因此,陈君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法律依 据,本院本予女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 4 条的规定,山东省枣 庄市山亭区法院近日作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判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1150 元。 案件远没有结束 案件判下来了,其实七个农民的糊涂账还是没有了结。其他的合伙人有的还 打算起诉陈君索要投资款和“盈利”。 市场经济的发展把众多的农民朋友推上了市场的前沿,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 制经济,农民朋友要学法用法,学会依法办事,按过去的朴素的乡情,淳朴的信 任,家族式经营,像本案的 7 个农民,合伙没有书面协议,出资不规范,经营期 间一人钱账通管,账目混乱不清,无法进行合伙清算(实际是七人无法算清这笔 糊涂帐),合伙盈亏无法确定,辛苦经营一年,结果到头来带来无尽的纠纷、烦 恼和债务。但愿农民朋友通过本案获得教益。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个人合伙”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 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 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 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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