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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泸停战协议 ·第一条:中国及日本当局既经下令停战,兹双方协定,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确定停战。双方军队尽其力之所 及,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为。矣于停战情形,遇有疑问发生时,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条:中国军队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未经决定办法以前,留驻其现在地位。此项地位,在本协定附件第 一号内列明之。 ·第三条:日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一如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变之前。但鉴于须待容 纳之日本军队人数,有若干部那队可暂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方。此项地方,在本协定附件第二号内列明之。 ·第四条:为证明双方撤退起见·设立共同委员会,列入与会友邦代表为委员。该委员会协助布置撤退之日本军队与接管之 中国警察间移交事宜,以便日本军队撤退时,中国警察立即接管。该委员会之组织·及其办事程序,在本协定附件第三号 内列明之淞沪停战协议 • 第一条:中国及日本当局既经下令停战,兹双方协定,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确定停战。双方军队尽其力之所 及,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为。关于停战情形,遇有疑问发生时,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 第二条:中国军队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未经决定办法以前,留驻其现在地位。此项地位,在本协定附件第 一号内列明之。 • 第三条:日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一如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变之前。但鉴于须待容 纳之日本军队人数,有若干部队可暂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方。此项地方,在本协定附件第二号内列明之。 • 第四条:为证明双方撤退起见,设立共同委员会,列入与会友邦代表为委员。该委员会协助布置撤退之日本军队与接管之 中国警察间移交事宜,以便日本军队撤退时,中国警察立即接管。该委员会之组织,及其办事程序,在本协定附件第三号 内列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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