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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 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 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 oo?oo 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 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 的严重破坏。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3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 震、消能减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 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范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字样,如“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 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5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 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 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1.0.6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 标准的规定 uooHNoo 第10页,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 www.sinoaec.com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资料编号 GB 50011--2001 @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并 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 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 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 避免人员伤 亡 减少经济损失 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 其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 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 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 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 可能损坏 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 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 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 的严重破坏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 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 6 7 8 和 9 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及隔 震 消能减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 9 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 筑 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范一般略去 抗震设防烈度 字样 如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 7 度 8 度 9 度 简称为 6 度 7 度 8 度 9 度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5 一般情况下 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 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 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 可 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1.0.6 建筑的抗震设计 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 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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