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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得手后,在2009一年里,吴某采用这种办法,先后报销16次,总金额43万余 元。此后,吴某的胆子越米越大,作案次数也越来越频繁。从2010年3月份开始,几乎每 次虚开发票贪污的钱款都高达五六万元,有时候每隔两三天就要去报销一次。从去年9月份 到年底,吴某有两次报销金额都超过了25万。最多的一次,也就是2010年12月20日,吴 某一次性报了46万余元。 据吴某供述,其发票主要来源有购物中心、泰富这两家常州主要的大型商场,另外就是 两家礼品公司和两家烟酒公司。因为工作的关系,吴某身上一般有2万左右的备用金,她先 拿这些备用金到两家商场购买“购物卡”,商场会开具发票,发票内容一般是礼品、烟酒」 拿到发票后,吴某就采用贴空白报销单的办法获得领导签字,之后去财务报销。那些购物卡, 有些吴某自己用掉了,还有一些则以9折的价格卖给别人“回笼资金”。 吴某和两家礼品公司的一个业务员李某熟识。在掌握“生财之道”后,吴某就找到李某, 说学校有些招待业务报销没有发票,让李某帮忙弄点发票。从李某那拿到发票报销后,学校 会将钱直接打到李某公司的账上。事后,吴某打电话给李某要钱,李某在将税金扣掉后将钱 交给吴某。 此外,吴某还找到烟酒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自己是常州某学院办公室秘书,学院要买烟 卡,但是希望先开票,等钱到账后再来拿烟卡。烟酒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意了,并将开好的发 票给吴某。吴某拿若发票到学院报销,学院将钱转账到烟酒公司。等钱到了账,吴某到烟酒 公司去拿烟卡。过段时间,吴某将这些烟卡再拿到那家烟酒公司的分店按9折兑换成现金。 在去年3月份,吴某被调到学院其他部门工作。为了能弄到钱,吴某又几次找到办公室 负责人陈某,称以前工作中还剩下一些发票没有报销,将贴了小额发票的空白报销单给陈某 签字。陈某签字后,该学院院长也签了字。经查,吴某在工作调动后,又报销了20次。 吴某称,她贪污的400多万中,有几十万用于自己开销,100多万投入股市。吴某说, 作案期间,她也曾想过停手,但总是存在侥幸心理,“诱惑驱使我越陷越深。” 昨天下午,法院就吴某贪污一案作出判决。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吴某利用 担任常州某学院办公室秘书的职务使利,采取欺骗手段,先后64次套取单位现金计4543245 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 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所在单位钱财,数额达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吴某在犯罪后 自动投案,同时退出全部脏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判决:吴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 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案件反思 空白报销单如何连闯两关 领导未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第一次得手后,在 2009 一年里,吴某采用这种办法,先后报销 16 次,总金额 43 万余 元。此后,吴某的胆子越来越大,作案次数也越来越频繁。从 2010 年 3 月份开始,几乎每 次虚开发票贪污的钱款都高达五六万元,有时候每隔两三天就要去报销一次。从去年 9 月份 到年底,吴某有两次报销金额都超过了 25 万。最多的一次,也就是 2010 年 12 月 20 日,吴 某一次性报了 46 万余元。 据吴某供述,其发票主要来源有购物中心、泰富这两家常州主要的大型商场,另外就是 两家礼品公司和两家烟酒公司。因为工作的关系,吴某身上一般有 2 万左右的备用金,她先 拿这些备用金到两家商场购买“购物卡”,商场会开具发票,发票内容一般是礼品、烟酒。 拿到发票后,吴某就采用贴空白报销单的办法获得领导签字,之后去财务报销。那些购物卡, 有些吴某自己用掉了,还有一些则以 9 折的价格卖给别人“回笼资金”。 吴某和两家礼品公司的一个业务员李某熟识。在掌握“生财之道”后,吴某就找到李某, 说学校有些招待业务报销没有发票,让李某帮忙弄点发票。从李某那拿到发票报销后,学校 会将钱直接打到李某公司的账上。事后,吴某打电话给李某要钱,李某在将税金扣掉后将钱 交给吴某。 此外,吴某还找到烟酒公司的工作人员,说自己是常州某学院办公室秘书,学院要买烟 卡,但是希望先开票,等钱到账后再来拿烟卡。烟酒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意了,并将开好的发 票给吴某。吴某拿着发票到学院报销,学院将钱转账到烟酒公司。等钱到了账,吴某到烟酒 公司去拿烟卡。过段时间,吴某将这些烟卡再拿到那家烟酒公司的分店按 9 折兑换成现金。 在去年 3 月份,吴某被调到学院其他部门工作。为了能弄到钱,吴某又几次找到办公室 负责人陈某,称以前工作中还剩下一些发票没有报销,将贴了小额发票的空白报销单给陈某 签字。陈某签字后,该学院院长也签了字。经查,吴某在工作调动后,又报销了 20 次。 吴某称,她贪污的 400 多万中,有几十万用于自己开销,100 多万投入股市。吴某说, 作案期间,她也曾想过停手,但总是存在侥幸心理,“诱惑驱使我越陷越深。” 昨天下午,法院就吴某贪污一案作出判决。经审理查明,2009 年至 2010 年,吴某利用 担任常州某学院办公室秘书的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先后 64 次套取单位现金计 4543245 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 利用职务便利骗取所在单位钱财,数额达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吴某在犯罪后 自动投案,同时退出全部赃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判决:吴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 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 10 万元。 案件反思 空白报销单如何连闯两关? 领导未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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