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资料 3.1一般规定 3.1.1航道整治工程应按基建程序不同阶段的要求,进行基本资 料的收集、分析和整理。 3.1.2基本资料应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 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等阶段所需的资料。后一阶段所需资料,应 在前一阶段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补充、深化。 3.1.3航道整治工程各阶段所需资料的收集,应符合现行《内河 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办法》、《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 件编制办法》和《内河航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有关 规定。 3.1.4航道整治工程所需的水文、气象、地形和地质等技术资料, 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收集和整理。 3.1.5V级及其以下的航道整治工程,在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条 件下,基本资料的收集可适当简化。 3.2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3.2.1自然资料的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位、流量的系列和特征值等水文资料; (2)降水、风、气温和雾等气象资料; (3)河床与岸坡的地质构造、地震烈度和河床覆盖层等地质资 料; (4)悬移质和推移质等泥沙资料; (5)感潮河段的潮汐、波浪,含盐度和理论最低潮面等资料;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