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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200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浅及计算机网络域 名民事纠纷案仲适用法律著个问题的解释 ●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 ●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 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 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 的误认; 被告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 当理由; ●被告对该域名的使用和注册有恶意。8 司法解释 (2001,7,1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 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 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 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 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 的误认; 被告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 当理由; 被告对该域名的使用和注册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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