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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法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撤销判决(包括部分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法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 职权;滥用职权)+重作判决 履行判决(有作为义务;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无正当理由:履行仍有意义) 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一一诉讼不加重处罚,《若干解释》第五十五 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 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确认判决 驳回判决 情况判决 赔偿判决() 行政附带民事判决 2.裁定 对程序问题所作的处理:适用于任何环节:也可以口头作出:仅部分可上诉。 适用范围:《若干解释》第63条P218 3.决定 (五)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77-84条:P345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二个月) (六)第一审程序中的其他问题 1.撤诉 只有原告才有撤诉权(与起诉权对应) 申请撤诉—一需经法院同意(诉讼自治吗?) 视为撤诉——A.《若干解释》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B.在法定时间不预交诉讼费,又不申请缓交,按自动撤诉论 2.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若干解释》第49条第2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 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4.延期审理:一审三个月:二审二个月 《若干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 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 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5.诉讼中止 6.诉讼终结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法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撤销判决(包括部分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法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 职权;滥用职权)+重作判决 履行判决(有作为义务;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无正当理由;履行仍有意义) 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诉讼不加重处罚,《若干解释》第五十五 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 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确认判决 驳回判决 情况判决 赔偿判决() 行政附带民事判决 2. 裁定 对程序问题所作的处理;适用于任何环节;也可以口头作出;仅部分可上诉。 适用范围:《若干解释》第 63 条 P218 3. 决定 (五)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 77-84 条:P345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二个月) (六)第一审程序中的其他问题 1.撤诉 只有原告才有撤诉权(与起诉权对应) 申请撤诉——需经法院同意(诉讼自治吗?) 视为撤诉——A.《若干解释》第四十九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B.在法定时间不预交诉讼费,又不申请缓交,按自动撤诉论 2.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若干解释》第 49 条第 2 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 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 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4. 延期审理:一审三个月;二审二个月 《若干解释》第六十四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 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期间。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 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5. 诉讼中止 6. 诉讼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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