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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案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 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 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 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 执业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几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 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 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 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 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 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 执业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 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 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 199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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