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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计算结果为负值,则以盐害为主。 3.盐碱害:即盐害与碱害共存。当盐度大于10时,并有碱度存在时,即称为盐碱害。 这种危害,一方面能使土壤迅速盐碱化,另一方面又对农作物的根部有很强的腐蚀作用,使 农作物死亡。 4、综合危害:除盐害碱害外,水中的氧化钙,氧化镁等其他有害成分与盐害一起对农 作物和土壤产生的危害,称为综合危害。综合危害的程度主要决定于水中所含各种可溶盐的 总量,所以用矿化度(g/L)来说明 评价的指标如表9-4所示。如果只有盐害和碱害的水,可按表9—5所规定的指标评价。 应当指出,表中所列指标是根据河南省豫东地区条件实验得出的;将其运用到其他地区时, 应结合具体条件加以修正。 三、灌溉水质肥效的评价 地下水中所含的盐类成分不完全是有害的,有的成分是农作物所必需的。例如氮化物和 磷化物,特别是氮化物,在适宜条件下它在地下水中的含量可以很高。用这种水灌溉时,可 以起到肥效的作用,既供水又供肥,具有明显的增产效果,因而称之为肥水。根据西北水土 保持生物土壤研究所的资料,关中地区肥水的硝含量一般为15×106—100×10°:就是说, 50×10kg水中含有7.5-50kg氮素。每亩地浇一次水,如以50m3计,就相当于施0.75-5 kg氮肥。陕西关中地区统计,用肥水灌溉,小麦可增产23%-116%,玉米增产37%—100%, 谷子增产48%-124%,棉花增产30%。有的地区,地下水中的含氮量远远超上述数值,最高 可达过200×100-450×106 一般认为,地下水中硝态氮的含量达到15X106时,可称为肥水。硝态氮含量愈高,肥 效愈好。但是,当硝态氮含量高时,往往水中其他有害盐类也相应地增多,又有对作物危害 的一面。因此,对肥水评价时,不能简单地依据水中含氮量的多少为指标,还必须考虑水中 半生盐类对作物的影响。为了充分利用肥源,对于含氮高、其他有害盐类含量也高的水,还 可以与淡水混合使用,以达到既降低其他盐类的浓度又能满足肥水标准的目的。 为了反映肥效与有害盐类的关系,常用肥盐比的指标来评价。肥盐比就是硝态氮含量与 全盐量的比值。河南省的资料认为:硝态氮含量低,肥盐比为0.01-0.005的水为可用的水 需渗入淡水稀释;硝态含量低,肥盐比小于0.005的水,一般不宜使用 目前,对肥水的评价尚无统一标准,中国科学院河南地理研究所提出的中性或弱碱性土 壤地区的肥水评价标准(表7-6),可供参考。表中盐度按下列情况分别计算 (1)当Na>NO3时: Na<(NO3+C1),有NaC1、MgCl2或CaCl2存在时,则盐度=Cl NaCN0ry),有MaC.MS0存在时,则盐度=N0 Na>(NO3+C1+S02),有NaCl、Na2SQ及 NaHCO3存在时,则盐度=CI+S04(此时要做慎 重考虑)如计算结果为负值,则以盐害为主。 3. 盐碱害:即盐害与碱害共存。当盐度大于 10 时,并有碱度存在时,即称为盐碱害。 这种危害,一方面能使土壤迅速盐碱化,另一方面又对农作物的根部有很强的腐蚀作用,使 农作物死亡。 4、综合危害:除盐害碱害外,水中的氧化钙,氧化镁等其他有害成分与盐害一起对农 作物和土壤产生的危害,称为综合危害。综合危害的程度主要决定于水中所含各种可溶盐的 总量,所以用矿化度(g./L)来说明。 评价的指标如表 9—4 所示。如果只有盐害和碱害的水,可按表 9—5 所规定的指标评价。 应当指出,表中所列指标是根据河南省豫东地区条件实验得出的;将其运用到其他地区时, 应结合具体条件加以修正。 三、灌溉水质肥效的评价 地下水中所含的盐类成分不完全是有害的,有的成分是农作物所必需的。例如氮化物和 磷化物,特别是氮化物,在适宜条件下它在地下水中的含量可以很高。用这种水灌溉时,可 以起到肥效的作用,既供水又供肥,具有明显的增产效果,因而称之为肥水。根据西北水土 保持生物土壤研究所的 资料,关中地区肥水的硝含量一般为 15×10-6—100×10-6;就是说, 50×104 ㎏水中含有 7.5—50 ㎏氮素。每亩地浇一次水,如以 50m3 计,就相当于施 0.75—5 ㎏氮肥。陕西关中地区统计,用肥水灌溉,小麦可增产 23%—116%,玉米增产 37%—100%, 谷子增产 48%—124%,棉花增产 30%。有的地区,地下水中的含氮量远远超上述数值,最高 可达过 200×10-6—450×10-6。 一般认为,地下水中硝态氮的含量达到 15X10-6 时,可称为肥水。硝态氮含量愈高,肥 效愈好。但是,当硝态氮含量高时,往往水中其他有害盐类也相应地增多,又有对作物危害 的一面。因此,对肥水评价时,不能简单地依据水中含氮量的多少为指标,还必须考虑水中 半生盐类对作物的影响。为了充分利用肥源,对于含氮高、其他有害盐类含量也高的水,还 可以与淡水混合使用,以达到既降低其他盐类的浓度又能满足肥水标准的目的。 为了反映肥效与有害盐类的关系,常用肥盐比的指标来评价。肥盐比就是硝态氮含量与 全盐量的比值。河南省的资料认为:硝态氮含量低,肥盐比为 0.01—0.005 的水为可用的水, 需渗入淡水稀释;硝态含量低,肥盐比小于 0.005 的水,一般不宜使用。 目前,对肥水的评价尚无统一标准,中国科学院河南地理研究所提出的中性或弱碱性土 壤地区的肥水评价标准(表 7-6),可供参考。表中盐度按下列情况分别计算。 ⑴ 当 Na+>NO3 -时: Na+<(NO3 - +Cl-),有 NaCl、MgCl2 或 CaCl2 存在时,则盐度=Cl-; Na+>(NO3 - +Cl-),有 NaCl、Na2SO4 存在时,则盐度=Na+ -NO3-; Na+>(NO3 - +Cl- +SO4 2-),有 NaCl、Na2SO4 及 NaHCO3 存在时,则盐度=Cl- +SO42- (此时要做慎 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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