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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 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 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 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其中我们的政府部门、立法和司法部门担当着相当重要的责任。我们课 题小组认为彻底解决家庭暴力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真思考,努力尝试, 争取有朝一日将家庭暴力问题减少到最小化的程度。 1、立法上。应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他法律虽然都有关 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加上社会及受害 者本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和纵容,使人们不足以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 国应尽快构建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从各个方面对家 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比如可以明确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的责 任;确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暴力案件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等;明确追究 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的责任,明确举证问题等等。其实,针对家庭暴力的广泛性和日益严 重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比如,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 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 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 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可见,不少国家对家庭暴力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 重视。我国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不是不顾我国实际情况而对他国立法的盲目效仿 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确实不力,而且家庭暴力在我国越来越严重,其对个人、家 庭和社会的危害及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应当在立法上进行完善,而制定专门的法律 法规体系应当是最好的选择 2、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 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 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 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 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 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其实,面 对家庭暴力,全国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工作以对其进行有效遏制, 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就江苏省而言,如2003年,徐州市妇联、市民政局联 合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南通市公安局、市妇联2006年联合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报 警投诉工作规范》,对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的工作职责、制度、原则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 的规定。如皋市挂牌成立了28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2投诉举报站,真正将预防和制止 家庭暴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镇江市妇联和市司法局在江苏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所成立了家 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苏州市妇联在全市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示范点创建活动。常熟市 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要求》,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快速反应机制。以上各个部门 的举措说明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在真正关注家庭暴力,社会正在形成一股合力用实际行动来 反对家庭暴力。 3、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媒体、舆论的 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 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扭转许多人以前 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同时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更多 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一 一妇女进行教育,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强,认识到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 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 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 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其中我们的政府部门、立法和司法部门担当着相当重要的责任。我们课 题小组认为彻底解决家庭暴力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真思考,努力尝试, 争取有朝一日将家庭暴力问题减少到最小化的程度。 1、立法上。应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他法律虽然都有关 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加上社会及受害 者本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和纵容,使人们不足以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 国应尽快构建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从各个方面对家 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比如可以明确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的责 任;确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暴力案件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等;明确追究 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的责任,明确举证问题等等。其实,针对家庭暴力的广泛性和日益严 重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比如,1995 年 12 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 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于 1994 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 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 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 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可见,不少国家对家庭暴力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 重视。我国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不是不顾我国实际情况而对他国立法的盲目效仿, 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确实不力,而且家庭暴力在我国越来越严重,其对个人、家 庭和社会的危害及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应当在立法上进行完善,而制定专门的法律 法规体系应当是最好的选择。 2、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 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 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 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 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 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其实,面 对家庭暴力,全国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工作以对其进行有效遏制, 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就江苏省而言,如 2003 年,徐州市妇联、市民政局联 合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南通市公安局、市妇联 2006 年联合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报 警投诉工作规范》,对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的工作职责、制度、原则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 的规定。如皋市挂牌成立了 28 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122 投诉举报站,真正将预防和制止 家庭暴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镇江市妇联和市司法局在江苏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所成立了家 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苏州市妇联在全市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示范点创建活动。常熟市 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要求》,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快速反应机制。以上各个部门 的举措说明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在真正关注家庭暴力,社会正在形成一股合力用实际行动来 反对家庭暴力。 3、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媒体、舆论的 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 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扭转许多人以前 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同时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更多 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妇女进行教育,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强,认识到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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