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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 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屠宰厂(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 点要求和条件的,其定点资格不再重新审查、确定;不符合本条例规 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天内达到本 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逾期仍达不到的,应当停止屠宰活动, 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六十四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12月19日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 胴 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屠宰厂(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 点要求和条件的,其定点资格不再重新审查、确定;不符合本条例规 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天内达到本 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逾期仍达不到的,应当停止屠宰活动, 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六十四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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