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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重视。就私法而言,法律生活不迁就宗族、家族的团体生活,而是以个人的行 为或活动为中心。 罗马法以个人自由、个人利益为基础。个人以自己的利益和目的而独立存 在,不像中国传统法,个人须依附于团体始能存在。权利主体是一自由形态,除 受正义和公平原则拘束外,不受其他因素支配。身份上的意思自治与债法上的契 约自由是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单独的个人只要有行为能力,得为任何有效的意思 罗马个人主义的观念,在法律概念上表现得非常极端。人分自由人与奴隶 自由人分两种:一出生即自由者;奴隶被解放者。奴隶也分两种:出生即奴隶者; 被征服而沦为奴隶者。凡是自由人则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上享有自由与权利 奴隶则列入无人格之物,可以买卖。其次,自由人又分为罗马市民与外国人。罗 马市民较外国人享有更多权利 罗马法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个人在法律上享有各种权利。在人格法上,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依市民法的自由结婚权,及依自己意志的自由结社权。财 产法分为债法、物权及继承法。罗马债法贯彻契约自由原则,契约内容只要不违 反公平正义原则,一任当事人自由订立,他人不能干涉。罗马物权法实行十足的 个人主义,比如所有权甚少顾虑社会团体的相互性,体现个人权利无限制的绝对 性,支配权上达天空,下达地底。土地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或继承,如动产一般 容易,土地上的牧草、水源不承认共同使用的原则。在继承法上,罗马法不承认 家产的共同共有,家长可以遗嘱自由处分财产,并可以遗嘱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 承权。 可见,近代大陆私法的三大原则一一契约自由、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以及 个人责任,受罗马法个人主义和权利本位的影响至为深远。 罗马法区分公法与私法 罗马法区分公法与私法,现代大陆法系法律学说的公、私法之分即渊源于 罗马法之所以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旨在强调国家机能的优越性。国家的首 要任务是创造法律秩序,为达此目的,国家的意志应该超越个人私见,个人有必 要绝对服从。如果个人为所欲为,破坏秩序,国家有权干预和制裁。罗马在从城 邦发展为世界帝国的过程中,国家政权日益强大,逐渐有能力通过法律手段实现 其职能。法的概念随之逐渐形成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起初,公法表示国家的权利及国家的财产关系,私法表示个人及其家属的 权利或财产关系,这种区分并非要将所有法律分为两大类。后来,西塞罗及罗马 法学家以法律规定对象来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公法调整国家事务,私法调整 私人事务。所谓国家事务是将人民视为一个整体的事务,尤其国家组织及其机关 的活动和行为。因此公法通常是具有权威性的国家制定法,其效力由国家政权加 以保障。换言之,国家制定法基于统治之优越性,其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允许私受重视。就私法而言,法律生活不迁就宗族、家族的团体生活,而是以个人的行 为或活动为中心。 罗马法以个人自由、个人利益为基础。个人以自己的利益和目的而独立存 在,不像中国传统法,个人须依附于团体始能存在。权利主体是一自由形态,除 受正义和公平原则拘束外,不受其他因素支配。身份上的意思自治与债法上的契 约自由是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单独的个人只要有行为能力,得为任何有效的意思 表示。 罗马个人主义的观念,在法律概念上表现得非常极端。人分自由人与奴隶。 自由人分两种:一出生即自由者;奴隶被解放者。奴隶也分两种:出生即奴隶者; 被征服而沦为奴隶者。凡是自由人则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上享有自由与权利; 奴隶则列入无人格之物,可以买卖。其次,自由人又分为罗马市民与外国人。罗 马市民较外国人享有更多权利。 罗马法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个人在法律上享有各种权利。在人格法上,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依市民法的自由结婚权,及依自己意志的自由结社权。财 产法分为债法、物权及继承法。罗马债法贯彻契约自由原则,契约内容只要不违 反公平正义原则,一任当事人自由订立,他人不能干涉。罗马物权法实行十足的 个人主义,比如所有权甚少顾虑社会团体的相互性,体现个人权利无限制的绝对 性,支配权上达天空,下达地底。土地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或继承,如动产一般 容易,土地上的牧草、水源不承认共同使用的原则。在继承法上,罗马法不承认 家产的共同共有,家长可以遗嘱自由处分财产,并可以遗嘱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 承权。 可见,近代大陆私法的三大原则——契约自由、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以及 个人责任,受罗马法个人主义和权利本位的影响至为深远。 三、罗马法区分公法与私法 罗马法区分公法与私法,现代大陆法系法律学说的公、私法之分即渊源于 此。 罗马法之所以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旨在强调国家机能的优越性。国家的首 要任务是创造法律秩序,为达此目的,国家的意志应该超越个人私见,个人有必 要绝对服从。如果个人为所欲为,破坏秩序,国家有权干预和制裁。罗马在从城 邦发展为世界帝国的过程中,国家政权日益强大,逐渐有能力通过法律手段实现 其职能。法的概念随之逐渐形成了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起初,公法表示国家的权利及国家的财产关系,私法表示个人及其家属的 权利或财产关系,这种区分并非要将所有法律分为两大类。后来,西塞罗及罗马 法学家以法律规定对象来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标准。公法调整国家事务,私法调整 私人事务。所谓国家事务是将人民视为一个整体的事务,尤其国家组织及其机关 的活动和行为。因此公法通常是具有权威性的国家制定法,其效力由国家政权加 以保障。换言之,国家制定法基于统治之优越性,其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允许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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