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罗马法的特质 朱淑丽 发布时间:2005-12-30人民法院报 大陆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了解罗马法的特质,即 可从源头上把握大陆法的特色。 罗马法的发展极为庞大复杂。在时间上,从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后6世纪 为止,历时1300年。罗马法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代表各时代的法律:十二铜 表法、市民法、万民法、裁判官法、皇帝敕谕、法学提要、学说汇纂等。从如此 复杂的法体系中,可以把罗马法思想的特质总结为如下几点。 罗马法为成文法 罗马人以制定成文法来维持国家秩序。罗马帝国领土横跨欧、亚、非三大 洲,领域内的种族复杂无比,国家组织与行政机构庞大。有鉴于此,罗马帝国的 法律思想以维护国家秩序为第一要务,也就力求法的安定性。法的安定性在于 第一,国家以成文制定法律,并公告以使周知:第二,法的内容力求简明,避免 多义性;第三,法的存在要有持续性,其修改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如此,全国上 下才有一套客观规范的标准,才能保障法律的强制性和效力。 基于法律是外在的行为规范,罗马人将法律从伦常习惯中分离出来,使罗 马法成为一个有逻辑的体系和一门专业性的知识,必须受严格的训练才能掌握。 这对法律成为文化,以及对于法律教育的推展和法律理论的成长大有裨益。 罗马法体系可分为前期和后期的集大成。前期的集大成是习惯法形成的 《十二铜表法》,后期的集大成是《罗马法大全》(或称《国法大全》),由学 说汇纂、法学提要、敕谕集成与新敕谕编纂而成。个别的成文法共有六种:(1) 国民会议决议;(2)平民会议决议;(3)元老院决议;(4)高级官吏告令; (5)法学家解答;(6)皇帝敕谕。 成文的罗马法文义清晰,理论精辟,体系一贯,发展甚为完备,“以致 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因此,罗马法并没有随罗马帝 国的衰亡而消失。至欧洲中世纪,“当工业和商业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起初在 意大利后来在其他国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 得威信”(马克思语)。 二、罗马法为个人的权利法 就公法而言,由于罗马国家的庞大发展,罗马人于帝国时期实施中央集权 制。国民以个人身份参与国家活动,直接与国家发生关系,宗族、家族的机能不罗马法的特质 朱淑丽 发布时间:2005-12-30 人民法院报 大陆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了解罗马法的特质,即 可从源头上把握大陆法的特色。 罗马法的发展极为庞大复杂。在时间上,从公元前 7 世纪至公元后 6 世纪 为止,历时 1300 年。罗马法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代表各时代的法律:十二铜 表法、市民法、万民法、裁判官法、皇帝敕谕、法学提要、学说汇纂等。从如此 复杂的法体系中,可以把罗马法思想的特质总结为如下几点。 一、罗马法为成文法 罗马人以制定成文法来维持国家秩序。罗马帝国领土横跨欧、亚、非三大 洲,领域内的种族复杂无比,国家组织与行政机构庞大。有鉴于此,罗马帝国的 法律思想以维护国家秩序为第一要务,也就力求法的安定性。法的安定性在于: 第一,国家以成文制定法律,并公告以使周知;第二,法的内容力求简明,避免 多义性;第三,法的存在要有持续性,其修改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如此,全国上 下才有一套客观规范的标准,才能保障法律的强制性和效力。 基于法律是外在的行为规范,罗马人将法律从伦常习惯中分离出来,使罗 马法成为一个有逻辑的体系和一门专业性的知识,必须受严格的训练才能掌握。 这对法律成为文化,以及对于法律教育的推展和法律理论的成长大有裨益。 罗马法体系可分为前期和后期的集大成。前期的集大成是习惯法形成的 《十二铜表法》,后期的集大成是《罗马法大全》(或称《国法大全》),由学 说汇纂、法学提要、敕谕集成与新敕谕编纂而成。个别的成文法共有六种:(1) 国民会议决议;(2)平民会议决议;(3)元老院决议;(4)高级官吏告令; (5)法学家解答;(6)皇帝敕谕。 成文的罗马法文义清晰,理论精辟,体系一贯,发展甚为完备,“以致一 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因此,罗马法并没有随罗马帝 国的衰亡而消失。至欧洲中世纪,“当工业和商业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起初在 意大利后来在其他国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 得威信”(马克思语)。 二、罗马法为个人的权利法 就公法而言,由于罗马国家的庞大发展,罗马人于帝国时期实施中央集权 制。国民以个人身份参与国家活动,直接与国家发生关系,宗族、家族的机能不
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