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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其实不然。权利本位说是在“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的思想基础 上形成的。权利本位论者有一个共识:全部法的问题都可归结于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 法的公分母)。权利和义务既构成了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纽带, 又统贯法的一切部门和法运作的全部过程。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 有无权利的义务。在这个背定权利和义务的要素性和相关性的前提下,我们进一步提出权利 和义务之间何者为本位的问题,并试图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加以解决。非 常明显,从权利本位提出和讨论的过程看,我们丝毫没有否定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而恰恰 是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前提的。那么,权利本位说是否会导致只要权利, 不要义务呢?当然不会。权利本位说所坚持的权利观念有两个基本点:第一,权利是有界限 的。一方面,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所采取的行动方式和幅度,是被限制在 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亦即以统治阶级所代表 的社会的承受能力为限度的;另一方面,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范围和实际履行能 力为限度的。权利本位说鼓励人们主动地追求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于捍卫自己的权利,同 时提醒人们注意法定的权利界限,敦促人们承担和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第二,权利是平等 和制衡的。权利的分配只能与基于德行和才智的职位相连,而职位是对一切适格人开放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不容许存在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殊 人物和特权阶层。任何主体在行使权利时,都会受到其他主体的权利的制衡。权利本位说要 求人们寻求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使别人的权利得以共同实现的方法 对权利本位说的批评之四是:权利本位就是个人本位,而当代社会应以社会为本位或以 社会和个人为双重本位。在这里,批评者犯了一个混淆概念的错误。“权利本位”与“义务本 位”相对,“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对。它们是内涵和外延均不相同的两对范畴。在法学 中,个人本位假定社会是由彼此独立和处境平等的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因而强调法应当以 维护个人的利益为基点。社会本位假定人是作为社会的一员彼此联系的,并以社会的存在为 前提,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的利益为基点。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问题突出地反映在民 法领域。近代民法曾经是以个人为本位,集中表现为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契约自由、无过错 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个人本位立法曾经有效地保护了私人财产权和商品、劳务交换的自由, 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飞跃。但是,极端的个人本位也加剧了资本主义社会各种利益的冲突 和对抗,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进入20世纪以后,资产阶级国家开始对个人与社 会的关系加以局部调整,并在民法中推行所谓“个人——社会本位”原则或“社会本位”原则 即在维护私有财产权、契约自由和坚持过错责任的同时,根据资产阶级的普遍利益和长远利 益,对这些原则加以适当限制(不是取消!)。这些调整和限制只是缓和资产阶级内外矛盾,维 护资本主义长治久安的改良措施。实际上,资产阶级国家是不可能真正实行社会本位或个人 社会本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与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是并行的概念。以个人为本位 的立法可以是权利本位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立法亦可以是权利本位法,因为权利本位涉及的 主要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而不是权利主体本身。 对权利本位说的批评之五是:在权利和义务之间没有必要区分出“本位”,不提“本位” 并不会危及对法的研究。这一批评提示我们回答:法的本位问题究竟是主观上的偏好,还是 客观的存在。我们的回答是:正如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个客观存在一样,法以何者为本位 也是一个客观存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教导我们,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矛盾)的两个方 面的统一。在这个对立统一体中,又存在着矛盾的主导方面和非主导方面,其中矛盾的主导 方面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矛盾的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事物的性质主 要是由矛盾的主导方面所决定的。因此,我们在分析任何一个事物时,都一定要分清矛盾的 主导方面和非主导方面,并认识双方互相转化的规律和条件。抓住矛盾的主导方面,才能真 正认识事物的性质,把握矛盾着的两方面的转化,才能理解事物的发展。把这一具有法学认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其实不然。权利本位说是在“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的思想基础 上形成的。权利本位论者有一个共识:全部法的问题都可归结于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是 法的公分母)。权利和义务既构成了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纽带, 又统贯法的一切部门和法运作的全部过程。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 有无权利的义务。在这个肯定权利和义务的要素性和相关性的前提下,我们进一步提出权利 和义务之间何者为本位的问题,并试图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加以解决。非 常明显,从权利本位提出和讨论的过程看,我们丝毫没有否定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而恰恰 是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前提的。那么,权利本位说是否会导致只要权利, 不要义务呢?当然不会。权利本位说所坚持的权利观念有两个基本点:第一,权利是有界限 的。一方面,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这种利益所采取的行动方式和幅度,是被限制在 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水平制约的,亦即以统治阶级所代表 的社会的承受能力为限度的;另一方面,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的法定义务范围和实际履行能 力为限度的。权利本位说鼓励人们主动地追求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于捍卫自己的权利,同 时提醒人们注意法定的权利界限,敦促人们承担和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第二,权利是平等 和制衡的。权利的分配只能与基于德行和才智的职位相连,而职位是对一切适格人开放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不容许存在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殊 人物和特权阶层。任何主体在行使权利时,都会受到其他主体的权利的制衡。权利本位说要 求人们寻求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使别人的权利得以共同实现的方法。 对权利本位说的批评之四是:权利本位就是个人本位,而当代社会应以社会为本位或以 社会和个人为双重本位。在这里,批评者犯了一个混淆概念的错误。“权利本位”与“义务本 位”相对,“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对。它们是内涵和外延均不相同的两对范畴。在法学 中,个人本位假定社会是由彼此独立和处境平等的个人所组成的共同体,因而强调法应当以 维护个人的利益为基点。社会本位假定人是作为社会的一员彼此联系的,并以社会的存在为 前提,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的利益为基点。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问题突出地反映在民 法领域。近代民法曾经是以个人为本位,集中表现为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契约自由、无过错 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个人本位立法曾经有效地保护了私人财产权和商品、劳务交换的自由, 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飞跃。但是,极端的个人本位也加剧了资本主义社会各种利益的冲突 和对抗,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进入 20 世纪以后,资产阶级国家开始对个人与社 会的关系加以局部调整,并在民法中推行所谓“个人——社会本位”原则或“社会本位”原则, 即在维护私有财产权、契约自由和坚持过错责任的同时,根据资产阶级的普遍利益和长远利 益,对这些原则加以适当限制(不是取消!)。这些调整和限制只是缓和资产阶级内外矛盾,维 护资本主义长治久安的改良措施。实际上,资产阶级国家是不可能真正实行社会本位或个人 ——社会本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与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是并行的概念。以个人为本位 的立法可以是权利本位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立法亦可以是权利本位法,因为权利本位涉及的 主要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而不是权利主体本身。 对权利本位说的批评之五是:在权利和义务之间没有必要区分出“本位”,不提“本位” 并不会危及对法的研究。这一批评提示我们回答:法的本位问题究竟是主观上的偏好,还是 客观的存在。我们的回答是:正如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个客观存在一样,法以何者为本位 也是一个客观存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教导我们,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矛盾)的两个方 面的统一。在这个对立统一体中,又存在着矛盾的主导方面和非主导方面,其中矛盾的主导 方面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矛盾的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事物的性质主 要是由矛盾的主导方面所决定的。因此,我们在分析任何一个事物时,都一定要分清矛盾的 主导方面和非主导方面,并认识双方互相转化的规律和条件。抓住矛盾的主导方面,才能真 正认识事物的性质,把握矛盾着的两方面的转化,才能理解事物的发展。把这一具有法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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