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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91-2002 表5-1废水监测基本信息登记表 污染源名称 行业类型: 联系地址: 主要产品 (1)总用水量/(m3/a) 新鲜水量/(m3/a) 回用水量/(m3/a) 其中:生产用水/(m3/a) 生活用水/(m3/a): 水平衡图(另附图) (2)主要原辅材料 生产工艺: 排污情况: (3)厂区平面布置图及排水管网布置图(另附图 (4)废水处理设施情况 设计处理量/(m3/a) 实际处理量/(m3/a) 年运行小时数/(h/a) 废水处理基本工艺方框图(另附图) 废水性质 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 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效果 污染因子 原始废水/(mg/L) 处理后出水/(mg/L) 去除率(%) 5.1.3采样点位的管理 5.1.3.1采样点位应设置明显标志。采样点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应执行GB15562.1-1995 标准。 5.1.3.2经设置的采样点应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采样 点测流装置,排污规律和排污去向,采样频次及污染因子等。 5.1.3.3采样点位的日常管理 经确认的采样点是法定排污监测点,如因生产工艺或其它原因需变更时,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和环境监测站重新确认。排污单位必须经常进行排污口的清障、疏通工作。 52污染源污水监测的采样 52.1采样频次 5.2.1.1监督性监测 地方环境监测站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如被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列为年度监测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增加到每年2~4次。因管理或执法的需要所进行的抽查性监测 或对企业的加密监测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52.1.2企业自我监测 工业废水按生产周期和生产特点确定监测频率。一般每个生产日至少3次。 5.2.1.3对于污染治理、环境科研、污染源调查和评价等工作中的污水监测,其采样频次可以根据 工作方案的要求另行确定 5.2.1.4排污单位为了确认自行监测的采样频次,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一个生产周期内进行加密 监测:周期在8h以内的,每小时采1次样;周期大于8h的,每2h采1次样,但每个生产周期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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