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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91—2002 物的样品,用金属器具采样置于棕色磨口玻璃瓶中。瓶口不要沾污,以保证磨口塞能塞紧 4.3.2底质采样质量保证 43.2.1底质采样点应尽量与水质采样点一致。 4.322水浅时,因船体或采泥器冲击搅动底质,或河床为砂卵石时,应另选采样点重采。采样点 不能偏移原设置的断面(点)太远。采样后应对偏移位置作好记录。 4323采样时底质一般应装满抓斗。采样器向上提升时,如发现样品流失过多,必须重采。 4.3.3采样记录及样品交接 样品采集后要及时将样品编号,贴上标签,并将底质的外观性状,如泥质状态、颜色、嗅味、 生物现象等情况填入采样记录表。 采集的样品和采样记录表运回后一并交实验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5污水监测的布点与采样 5.1污染源污水监测点位的布设 5.1.1布设原则 5.1.1.1第一类污染物釆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 的排口 5.1.1.2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51.1.3进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采样点位应根据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的要求确定 5.11.4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采样点的布设 a.对整体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设施的总排口 设置采样点 b.对各污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处理设施单元污水的人口和设施单元的排口设置 采样点。 5.1.2采样点位的登记 51.2.1必须全面掌握与污染源污水排放有关的工艺流程、污水类型、排放规律、污水管网走向等 情况的基础上确定采样点位。排污单位需向地方环境监测站提供废水监测基本信息登记表(见表 )。由地方环境监测站核实后确定采样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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