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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卧价贸易+学 国际商法 德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的成为成年人的年龄也是18岁。依该法典第106条,7岁以上18 岁以下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未成年人的签约的后果。在英美法国家,根据普通法院在早期的审判实践中创立 的规则,当合同一方是未成年人时,该合同可以由未成年人撤销。具体地说,如果未成年人 不打算履约,他可以由自己或通过其法定代理人通知另一方,合同已经失效:他也可以不发 任何通知,只是消极地不履行合同。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对他起诉,他可以以自己 尚未成年作为抗辩的理由。另一方面,如果未成年人不主张撤销合同,另一方就要受到约束。 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未成年人还能不能撤销合同,使双方恢复原状呢?关于这一问题,英国法 的原则是,如果双方均从合同的履行获得了利益,合同便不能再撤销:如果未成年履行了合 同,另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利益。与英国不同,在美国,在双 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仍可行使撤约权。 关于谁有权撤销未成年人为一方的合同,在英美法国家,这一权利只能由未成年人行使 或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此外,未成年人的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在未成年人死后也可以 行使该权利。法院不能以一方未成年为由主动否认合同的效力。 在法国法上,未成年人为一方的合同为“相对无效”的合同,即经当事人请求方无效的 合同。关于行使该权利的主体,《法国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只有无行为能力的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才有权提出撤销请求,有行为能力的相对方“不得以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方无行为 能力而主张合同无效”。 根据《德国民法典》未满7周岁的人属无行为能力人(第104条):无行为能力人的意 思表示应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107条):其未经该必要的同意而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 代理人的追认始生效力(第108(1)条):未成年人所作的对该合同效力的追认无效,所作的 否认也无效(第108(2)条):未成年人有完全能力后所作的追认为有效追认(第108(3)条): 在上述追认之前,相对人有权“撤回”合同,但如在合同订立时,相对人知道与其订约的为 未成年人,且知未成年人订约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则相对人不得“撤回”合同(第 109条)。这一整套规则使7~18岁的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成为“效力不确定”的合同。 由上文可见,关于未成年人签约的后果,英、美、法三国的制度较为接近。其基本的共 同点是:未成年人可撤销合同,相对方无权这样做,而合同在被撤销之前约束着各方。这对 未成年人更为有利。与这三国的制度不同,德国法的基本假定是:合同在经未成年人的法定 代理人追认之后,始生效力,此前对各方并无约束力,其对各方的影响仅在于:未成年人的 法定代理人有了追认或否认权,相对方有否认权,未成年人仅在其成年之后有追认权。德国 学者认为:“不确定效力这一理论的最基本和最首要的原则是保护未成年人,但是,它也被 精心地用来维持所有当事人的利益。” (3)合同被撤销的后果。如前所述,英国法的原则是,如果合同的双方均在合同项下 获得了利益,未成年人就不能再撤销合同。可是,根据普通法,与长期财产权益有关的合同, 第8页共62页国际商法 德国,民法典第 2 条规定的成为成年人的年龄也是 18 岁。依该法典第 106 条,7 岁以上 18 岁以下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未成年人的签约的后果。在英美法国家,根据普通法院在早期的审判实践中创立 的规则,当合同一方是未成年人时,该合同可以由未成年人撤销。具体地说,如果未成年人 不打算履约,他可以由自己或通过其法定代理人通知另一方,合同已经失效;他也可以不发 任何通知,只是消极地不履行合同。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对他起诉,他可以以自己 尚未成年作为抗辩的理由。另一方面,如果未成年人不主张撤销合同,另一方就要受到约束。 如果合同已经履行未成年人还能不能撤销合同,使双方恢复原状呢?关于这一问题,英国法 的原则是,如果双方均从合同的履行获得了利益,合同便不能再撤销;如果未成年履行了合 同,另一方没有履行合同,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利益。与英国不同,在美国,在双 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仍可行使撤约权。 关于谁有权撤销未成年人为一方的合同,在英美法国家,这一权利只能由未成年人行使 或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此外,未成年人的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在未成年人死后也可以 行使该权利。法院不能以一方未成年为由主动否认合同的效力。 在法国法上,未成年人为一方的合同为“相对无效”的合同,即经当事人请求方无效的 合同。关于行使该权利的主体,《法国民法典》第 1125 条规定:只有无行为能力的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才有权提出撤销请求,有行为能力的相对方“不得以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方无行为 能力而主张合同无效”。 根据《德国民法典》未满 7 周岁的人属无行为能力人(第 104 条);无行为能力人的意 思表示应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 107 条);其未经该必要的同意而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 代理人的追认始生效力(第 108(1)条);未成年人所作的对该合同效力的追认无效,所作的 否认也无效(第 108(2)条);未成年人有完全能力后所作的追认为有效追认(第 108(3)条); 在上述追认之前,相对人有权“撤回”合同,但如在合同订立时,相对人知道与其订约的为 未成年人,且知未成年人订约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则相对人不得“撤回”合同(第 109 条)。这一整套规则使 7~18 岁的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成为“效力不确定”的合同。 由上文可见,关于未成年人签约的后果,英、美、法三国的制度较为接近。其基本的共 同点是:未成年人可撤销合同,相对方无权这样做,而合同在被撤销之前约束着各方。这对 未成年人更为有利。与这三国的制度不同,德国法的基本假定是:合同在经未成年人的法定 代理人追认之后,始生效力,此前对各方并无约束力,其对各方的影响仅在于:未成年人的 法定代理人有了追认或否认权,相对方有否认权,未成年人仅在其成年之后有追认权。德国 学者认为:“不确定效力这一理论的最基本和最首要的原则是保护未成年人,但是,它也被 精心地用来维持所有当事人的利益。” (3)合同被撤销的后果。如前所述,英国法的原则是,如果合同的双方均在合同项下 获得了利益,未成年人就不能再撤销合同。可是,根据普通法,与长期财产权益有关的合同, 第 8 页 共 6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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