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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权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是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 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 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 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 由国家无偿收回。7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权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是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 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 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 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 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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