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 “自动续期”问题研究 刘灵辉 公共管理学院 liulinghui200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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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 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 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 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 2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 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 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 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
199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 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 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6
6 199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 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 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权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是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 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 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 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 由国家无偿收回
7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权限届满, 土地使用者是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 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 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 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 由国家无偿收回
根据《物权法》第 149条明确规定:住 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物权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8
8 根据《物权法》第 149条明确规定:住 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 间届满的,自动续期